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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律师
广东-佛山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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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位能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7-08-11
[案例] 小燕大学毕业到一家企业应聘后,与企业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合同。合同中约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小燕对该企业的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等各方面均比较满意,因此很希望能够被正式录用,于是其在试用期内积极工作,得到同事的一致好评。2个多月过去了,突然一天,单位负责人找到她,提出:“你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太理想,我们已经找到了更好的人选,从明天起你就不用过来上班了,试用期工资你到财务部结算一下。”小燕很难过,于是向律师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正确? [律师解答] 单位的这种做法违反我国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长期以来,很多人都认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劳动法第25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则是无限制的,可以随时采取通知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对于已经超过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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