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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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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判刑,难道就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失了吗?! No!
更新时间:2015-07-29

2014327日晚,刘某酒后无法开车,电话联系代驾张某,要求其将自己送至滨河路与雪峰路交叉口。张某驾驶刘某所有的奥迪A6轿车行至工业南路时与骑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随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张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死亡后,因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李某妻子及子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刘某及刘某车辆投保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抚养费等共计5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应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张某、刘某以及保险公司均抗辩认为,张某已经承担刑事责任,李某妻子及子女不能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抚慰,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人必然遭受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李某妻子及子女以驾驶员张某、车主刘某为共同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如何处理,系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均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被告人往往没有赔付能力,且已经接受刑事处罚,不应再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因交通肇事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到了相应的刑罚处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妻子及子女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不能向被告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果有其他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则并不妨碍受害人向其他责任主体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车主刘某与张某之间形成有偿的雇佣关系,张某驾车致李某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此,可以认为张某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车主刘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张某承担了刑事责任,李某妻子及子女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但李某妻子及子女向车主刘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李某妻子及子女向车主刘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2015426日,经法院审理及代理人的积极主张举证,法院支持了原告即李某妻子及子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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