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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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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风险向正规金融传导分析
更新时间:2015-07-24


近3年来,民间融资案件呈高发态势,湖南省岳阳市辖内民间借贷涉诉案件每年增幅在26%以上。与此同时,民间融资风险通过多种渠道向正规金融传导,导致涉及民间借贷的信贷客户信贷风险显著高于平均不良贷款率水平。实地调查中,更有部分商业银行表示,80%以上的信贷风险都与民间融资有关。


信贷风险产生原因


(一)通过民间融资中介主体风险向正规金融机构传导。近年来来,岳阳各种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发展迅速。据调查,目前在岳阳工商注册,带有投资、担保、融资、咨询字样的公司有630家,其中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267家,相当部分资金直接或间接源自银行体系。这些民间融资机构良莠不齐,游离于监管之外,无序经营现象较为突出,使得所涉及的银行信贷资金面临较大风险。如2012年底,某投资经管有限公司因高息借贷导致资金链断裂,共涉及民间借贷资金2177.5万元,其中,至少30%的资金间接来自银行贷款。


(二)通过金融机构内部员工民间融资行为向正规金融机构传导。主要表现为,利用自己在金融机构工作的特殊身份,甚至直接以金融机构的名义,获取公众的信任,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融资。2012年,辖内某金融机构两名员工以单位名义向社会公众借款数千万元。事发后,引发群众到单位聚集,致使该单位正常经营和社会声誉受到严重影响。为维护社会稳定,法院判决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单位盖章借款及担保案件,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二人个人名义借款案件,单位承担40%赔偿责任。


(三)通过信贷客户高风险投资行为向正规金融机构传导。在一些传统行业和部分实体经济利润日趋微薄的情况下,部分信贷客户高风险投资倾向逐步增强。从辖内案例看,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高息转贷。获得授信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委托贷款、信托理财等形式将资金高息放给缺乏资金的企业,或将资金存放给投资公司、担保、典当等中介,获取利差。目前社会上已形成依靠上述途径获利的专门群体,部分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也参与其中。二是从事高风险投资。由于传统行业利润单薄,部分企业转而从事与主业无关的高风险投资活动,如果企业还涉及民间融资,情况就更加严重。从辖内案例看,这类企业主要集中在盈利能力相对较弱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如辖内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本是银行优质客户,但该公司融入大量民间资金参与某企业股权投资,希望通过该公司上市而达到资产迅速增值的目的,但后来该企业上市失败,最终造成该龙头企业资金链断裂,其在银行贷款也成为不良。


(四)通过信贷客户高成本融资行为向正规金融机构传导。与上述高风险投资行为企业不同,这类企业并没有脱离主业经营,只是由于宏观资金面偏紧,在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情况下,只能够借助民间融资来满足其临时性资金需求,但如果宏观资金面不能马上好转,那么这些本用于短期周转的高息民间融资将成为企业背负的沉重枷锁,并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辖内某县一家油脂企业,2004年成立伊始,就涉足民间借贷,年利率主要集中在18%~24%之间,但该公司长期以来毛利率只维持在0.5%左右,如此低的毛利率显然难以长期负担高额的资金成本,最终陷入恶性循环,公司无法经营,其在银行的信贷资产形成不良。


(五)通过恶化宏观金融环境向正规金融机构传导。民间融资如果在一个适当范围内良性发展,能对正规金融起到有益的补充,但如果发展过度甚至畸形发展,就会适得其反,甚至酿成系统性金融风险。近年来,岳阳民间融资发展过于迅猛,对宏观金融环境造成了一定冲击。自去年以来,银行存款增速就存在明显放缓趋势。银行为吸收存款,只能被动提高存款利率,并通过提升贷款利率转嫁给企业,从而间接提升了社会融资成本。二是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据调查显示,辖内大部分投资担保公司都存在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部分中介机构还使用“政府部门监管”、“政府保障”等用语误导公众盲目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政策建议


(一)尽快明确民间融资机构监管主体,出台规范民间融资机构行为的法律法规。当下,民间融资机构既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对其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之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形成监管盲区,为部分民间融资演变为非法集资提供了便利。建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尽快明确监管主体,并出台规章制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明确其经营范围。同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方针,确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与工商、公安、人行、银监、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与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


(二)强化对客户民间借贷行为的监测,加强银行内部管理,从机制上防止信贷资金流向民间融资市场。商业银行要严格授信管理,按照企业还款能力和实际需求合理测算核定授信额度;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严格资金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做好重点客户和重点业务的风险排查,对存在直接或间接挪用资金转贷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高利贷的不得信贷介入,已经介入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压缩退出;严格贷后调查和管理,严防企业资金链断裂和参与民间高息融资风险;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让一线员工、关键岗位职工及时了解参与民间融资的各种情形和危害、提升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观念和能力上筑牢防火墙。


(三)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从根本上消除民间融资风险滋生土壤。一是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通过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贷公司等适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准金融机构,满足这些企业融资需求。二是商业银行要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缩短信贷审批流程,对一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的企业,可以提前介入,甚至“借新还旧”,这样可以大幅减少具有“过桥”性质民间借贷。三是要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理论上,与高风险项目匹配的不应是银行信贷资金,而应该是风险投资基金或者股权投资基金。如果我国有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那么就会大大减少民间借贷资金进入这些高风险领域的可能性,从而有效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规避民间融资风险需要尽快明确民间融资机构监管主体,出台规范民间融资机构行为的法律法规;强化对客户民间借贷行为的监测,加强银行内部管理,从机制上防止信贷资金流向民间融资市场;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从根本上消除民间融资风险滋生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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