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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辉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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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项目不能作为建设项目
更新时间:2015-07-20

笔者作为一名专业拆迁律师,常年代理被拆迁(征收)人进行维权,在办案过程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很多地方政府的拆迁管理部门或规划、投资主管部门在不存在建设项目的情况下,为拆迁人核发《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作为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作出立项核准等,其目的完全在于配合拆迁人进行拆迁。而拆迁活动结束后,有了真正的建设项目后,再办理真正的立项、规划等手续。但需要指出的是,拆迁项目是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的。

拆,是从有到无的活动;建,是从无到有的活动。拆迁和建设,原本是两个性质完全相反的概念。《新华词典》里对拆迁的解释是:“因建设需要,拆除单位或居民房屋,使迁往别处,或暂迁别处俟新屋建成后回迁。”百度百科对拆迁的解释是“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由以上解释及一般人的常识判断可见,建设可能是拆迁的目的,但拆迁本身不是建设。

同时,环境保护部《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250号)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项目类别中尚不包括拆迁活动。据此,拆迁活动不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可见,该复函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经明确将拆迁活动排除在建设项目之外。

拆迁,最初的含义是为了在某地块上将要进行某个项目的建设而不得不拆除该地块地上建筑物的活动。而演变到今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囤地的手段。拆迁行为失去了它的本来意义,早已背离设立拆迁制度的初衷。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是“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而实践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了实现其肆意拆迁的目的,大量将所谓“地块储备”、“地块改造”甚至“某地块拆迁”作为建设项目,而由于有权机关至今没有对拆迁是否可以作为建设项目做出明确的解释,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拆迁人、地方政府利用法律的漏洞,给违法的拆迁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严重损害广大被拆迁人的利益。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大量地块上房屋被拆迁后,土地长期闲置的现象比比皆是,已经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一边是拆迁后土地闲置,一边是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之层出不穷,已达到令我们麻木的地步。

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然而,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及房屋拆迁许可无次数限制延期制度的设立,以上问题至今仍在全国范围内大量、严重存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严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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