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收养孩子的条件
王增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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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相关法律条文: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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