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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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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醉酒人送交家属或医院致其死亡,救助者也要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07-08-02

未将醉酒人送交家属或医院致其死亡,救助者也要承担责任

章 鹏

2006年3月20日王某之子满月,王某酒楼酬宾,宾客满堂,有百人之多,宾客赵某发现宾客蔡某有些醉了,遂与其一同打车回家,在路上赵某询问了蔡某家里电话以后,打电话到蔡某家,无人接听,赵某遂将蔡某一同带回单位宿舍,到达后,与单位值班人员秦某一同将蔡某扶到宿舍,后赵某回自己宿舍睡觉。晚8时许蔡某妻子到单位宿舍找蔡某,发现蔡某已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蔡某系醉酒死亡。蔡某死亡后,其父母、妻子、子女起诉要求王某、蔡某生前所在单位一心公司、赵某、秦某共同赔偿15万元。
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饮酒,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宴会的举办者,未能提供适当的安全保障,应承担次要责任;蔡某的单位没有义务保障职工因私人行为所产生的安全义务,故对此后果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蔡某、王某和蔡某的单位的责任,实践中的争论不多,但对于赵某和秦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却有许多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在发现曹某醉酒后,积极联系其家人、在联系不上其家人情况下,将赵某送回单位宿舍,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秦某在蔡某、赵某到达单位时,积极帮助赵某将蔡某送回单位宿舍,已尽到了正常的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赵某、秦某在帮助蔡某时,即因先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救助义务,在发现蔡某醉酒联系不上其家人的情况下,未将蔡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没有尽到法律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因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中救助者赵某、秦某亦应承担次要责任的意见。对此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1、赵某、秦某的过错
王某的宴席通常在下午即告结束,此时蔡某已醉,而且从本案蔡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来看,其酒醉程度肯定不同一般。而与蔡某“零距离”接触的赵某却只是发现蔡某“有些醉了”,与常理不符,可见赵某至少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赵某发现蔡某醉酒后,曾积极联系过其家人,在联系不上的情况下,遂将其送往单位宿舍休息。但之后赵某随即放弃了继续与蔡某家人联络,也未告之秦某之前是否与蔡某家人联络过。而秦某在赵某将蔡某带回单位宿舍后,亦应发现了蔡某醉酒的程度。赵某、秦某既然对蔡某实施了一定的救助行为,该救助行为即从客观上构成对蔡某的特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应及时救助。但此时,赵某和秦某均未继续联系蔡某的家人,也未将其送到医院救治,而仅仅是“一同将蔡某扶到宿舍”之后便置之不理,直接导致自救能力已很弱的蔡某长时间脱离与他人的接触,亦使其家人或朋友无法及时了解其所处的危险状况。总之,因赵某、秦某疏于救助和无意隔离的行为,导致外界对蔡某及时救助时机的丧失,因此,对于蔡某死亡的后果,赵某、秦某是有过错的。
2、赵某、秦某承担的责任是次要责任
存在过失是赵某、秦某承担的责任主要原因,如何确定其承担的责任的大小,必须判断其过失的程度。过失的程度从大到小可以划分为违法过错、违反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过错、违反了专业注意的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或公序良序的过错、未尽到社会合理人正常的注意义务等。前三者为严重过失,在这三种严重过失状态下的责任人应该承担比较重的民事责任。赵某、秦某作为非专业人员,疏忽大意,既未继续联系蔡的家人,也未将蔡某及时送交家属或送到医院救治,甚至将其置于无助之地,都只是未尽到社会合理人正常的注意义务,属于一般过失。故对于赵某和秦某,均应区别严重过失,只需承担次要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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