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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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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借记卡能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更新时间:2015-07-08

非法持有借记卡能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以李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为例

案情介绍:

20147月李某某通过在网上发布消息,称收购银行卡带资料,用于证券公司充业绩、淘宝刷信誉度,银行卡两个月后退还给本人,如不退还,两个月后银行卡会自动注销的,一张卡二十五元并报销办理银行卡的工本费。其以这种方式收购他人银行借记卡,然后加价出售赚取差价。案发时,公安人员在其身上及住处查获其非法持有银行卡19张。20151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涉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件焦点:

非法持有他人借记卡,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分析与结论:

刑法中所称信用卡包括借记卡,非法持有他人借记卡也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理由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一规定能否说明刑法中的信用卡就是包含了借记卡呢?当然可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对比上述定义,刑法中的信用卡规定的是“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而民事中的银行卡的规定是“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由此可知,刑法中的信用卡与民事上的银行卡的内涵是一致的,再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所以刑法中的信用卡就是银行卡,即是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在内的。所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也包括非法持有他人借记卡,即非法持有他人借记卡也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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