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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汉宇律师
广东-佛山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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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法律实务分析
更新时间:2015-07-08

引言:张小姐是我以前在律师所的助手,现在一家投资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很努力也很受领导器重,但今天她碰到一个难题了:她所在的公司,有一位股东拟将其持有公司的20%的股权转让出去,分别转让给公司一名股东14%及第三人6%,由于该股东并未足额出资,即存在出资瑕疵,对于这个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公司及各方都有些担忧,张小姐也感觉吃不准,心里犯嘀咕,希望我能答疑解惑,给个定心丸。我不是郎中,定心丸确定是没有的,但这个问题确有必要较为系统地阐述一下。

一、瑕疵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未足额出资的股权有两种,一是因股东或出资人约定分期出资而期限未到未实缴,二是违反约定或公司章程该缴而未缴。狭义上的瑕疵股权是指第二种,广义上的瑕疵股权则等同于未足额出资股权,本文所称的瑕疵股权是指广义上的,即未足额出资股权。

2014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以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度变更为认缴制度,于是不足额出资股权将会成为常态,目前法律并未有任何禁止未足额出资股权转让的规定,恰恰相反,注册资本由实缴变为认缴,表明了国家对这种股权形式的认可。法无禁止即为允许,故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完全有效,但有一点在实务中非常重要却常常被忽视的就是公司章程。以下是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很多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或程序作了限制性规定(如3年内不得转让,或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同意,或未足额出资的不得转让等),而公司章程或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属于公司内部规范性文件,对股东及新加入的股东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点务必注意。

因此,律师或法务人员处理股权转让业务,应当事先查阅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很多公司既有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又有一份内部章程,这两份章程都有必要事先查阅,否则,违反公司章程,也就等同于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其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归于无效。只要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双重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二、谁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首先,有合同约定从其约定,股东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对此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仅对合同双方有效,对第三人无效。

其次,如果没有合同约定的,那就按法律规定来处理。这分两种情况,一是受让人对出资不足知情或应当知情,二是对出资不足不知情(但是证明自己不知情或不可能知情的难度很大)。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对外责任上,受让人知情的,由受让人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受让人不知情的,由受让人承担补足责任。这里解决的是只是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那么对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即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谁来补足出资?一般来讲,尽管转让人未足额实缴其认缴出资,但此时的股权转让,必然是包含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也即是说,受让人接受转让人的股权,也必须承担转让方的债务,即由受让人补足出资。

三、瑕疵股权受让人除了要承担补足出资的风险外还有哪些风险?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红受损;

(二)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比例降低;

(三)剩余财产分配受限。

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瑕疵股权受让人如何救济自身权益?

分两种情况,一是撤销合同,二是不撤销合同但起诉转让人。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两种方式,可以起到救济受让人权益的作用,但不论哪种方式,都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属于事后救济,不得已而为之且结果难料。本律师在此再次郑重提醒,股权转让看似简单,但绝非菜市场买菜,作为受让人,聘请专业人士处理绝对有必要,一旦受让瑕疵股权,很可能损失巨大。


(本文作者:唐汉宇,广东粤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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