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余某。
女方:苏某。
双方于2011年5月16日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男方有重大过错,对婚姻不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余某与女方苏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生育有一儿子,取名:余子,离婚后儿子随女方生活,由女方直接抚养至成年。男方须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1500元(壹仟伍百元整),于每月5日前付清,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物价上涨后,儿子生活费用作相应提高。另,儿子余子自入学之日起至大学本科毕业期间的所有学费、学杂费、医疗费等均由男方负担。
三、男方可每月探视儿子两次,并须提前一天告知女方,如欲带儿子离开女方住处到其他地方留宿须经得女方同意。儿子年满十周岁后,男方探望儿子应当尊重儿子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四、男方须于办理离婚登记的三日前一次性付清其向女方父母的借款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
五、男方自愿补偿女方人民币10万元(拾万元整),为此承诺离婚后每月至少支付5000元(伍仟元整)给女方,并保证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有补偿费用。
六、离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问题均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
七、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按补偿费用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