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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宇律师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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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多年的儿子非亲生,妻子和生父都要赔偿
更新时间:2015-07-03

【案例简介】

黄某某与蓝某某于20世纪70年代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但是不久前,黄某某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儿子并非亲生,于是与蓝某某协议离婚。

后来,黄某某得知儿子竟然是蓝某某与青梅竹马的梅某某所生,百感交集之下,黄某某将蓝某某和梅某某同时起诉,要求两人赔偿包括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在内一共130余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蓝某某、梅某某共同赔偿黄某某抚养费、教育费、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费用一共62万余元。

【律师答疑】

正如我国婚姻法开篇所强调的,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而蓝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的原则,也伤了黄某某的心。而蓝某某的行为不仅是违反了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于蓝某某、梅某某的行为给黄某某带来的精神伤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

至于黄某某已经给儿子出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一方父母应当支付非婚生子的教育费、抚养费,所以黄某某有证据证明支付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应当由梅某某与蓝某某共同承担。

婚姻是美好的,夫妻双方之间应当相互有义务对对方忠诚,夫妻双方应当同心协力,抵制诱惑,才能建立幸福的家庭。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洪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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