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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能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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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常见的误区
更新时间:2015-06-29

【0112 离婚纠纷中常见的误区 。】

——董能新律师

1.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吗?

董律师:没有自动离婚这种说法。离婚只能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和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办理了结婚证后无论分居多久都不可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也只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2.谁先起诉谁吃亏?

董律师:没有这种说法。很多当事人这么认为,我也不知道是谁误导的。我国《婚姻法》上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法律有具体的规定,和谁先起诉无关。(可参见其他文章)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吗?

董律师:不完全准确。立法只是限制男方在一定期间内的诉权,但是并没有绝对禁止。虽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至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现实中一般被认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者重大的紧急事由时。比如:怀孕是女方与他人通奸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男方合法权益受女方严重侵害时;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女方下落不明的;等等。

4.如果对方不去拿传票或者不去开庭这婚就离不了?

董律师:《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直接送达外,也规定了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不来领传票有的是办法。传票送达当事人后他不来开庭那可以缺席审理,法庭认为他必须出庭则可以拘传,一般当事人都会乖乖去的,他也担心判决对他不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这些都是小儿科啦。你的担心有一定道理,但如果立法连这些问题都没有应对策略那简直弱爆了。花钱打官司,法院连个传票都送不出去那怎么混。你要相信,每年那么多的离婚案件,你可能遇到的、你担心的问题,很多都在其他案件中早就出现过。)

这个问题请回复0115查看文章“离婚案件中的缺席审判”。

5.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要出庭吗?

董律师:原则上是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本人不能表达意思”指的是患有精神病、智力障碍的问题。特殊情况一般指出国留学、定居国外、生病住院等情形,这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离婚案件中律师的授权范围只能是“一般授权”(如果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或者“抚养纠纷”的案件则可以特别授权),对于夫妻感情的问题,特别是关于是否同意离婚,律师是不能代为表达当事人意愿的。

对于那些不愿意见对方、双方矛盾很深害怕起冲突、不愿意和对方对薄公堂的当事人,具体实践中,可以由律师找法官协商,如果法官同意的话可以庭审前或之后找法官单独做一份调查笔录,表明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的态度。对于财产的处理问题则可以特别授权律师办理。

6.个人婚前财产经过一段时间就会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董律师:个人婚前财产无论经过几年都不会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心啦。会上有这个误传的原因在于,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一条因为和修改后的《婚姻法》冲突,已经被废止。

《婚姻法》(2001年修改)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7.他有婚外情,所以法院要判决他“净身出户”。

董律师:除非他自愿净身出户,否则几乎不可能。现实中,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拿到对方婚外情的证据那法院就会判决对方净身出户,于是想尽办法搜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重金聘用私家侦探。

董能新*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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