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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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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参加夏令营被烫伤 利害关系人同担责
更新时间:2015-06-23

20147,上初中一年级的杨某在某培训中心参加暑期英语培训班,培训班老师刘某向班里的同学推荐英语夏令营活动。经杨某父母了解,该夏令营活动是培训班老师刘某的爱人王某所在的旅行社组织,介于对老师的信任,杨某父母缴纳了5000余元,为杨某报名参加夏令营。然而,当参加夏令营的孩子在餐厅吃饭,和杨某一桌的马某转动开水壶时,不小心将开水壶摔倒在地,烫伤了杨某。杨某的父母既心疼又气愤,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夫妇及马某的家长对自己的孩子进行赔偿。

我只是介绍人,为何要对此事件负责?”“别的孩子都躲开了,因杨某低头玩手机才被烫伤。”“我家孩子不是故意的,旅行社在活动中没有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此类侵权责任应由旅行社承担。刘某、王某以及马某的家长纷纷辩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刘某赔偿杨某6000余元,马某监护人赔偿杨某1.5万余元,旅行社对马某监护人给付杨某的1.5万余元承担补充责任。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马某的行为导致开水壶掉落将杨某烫伤,马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当赔偿杨某各项损失。英语培训班的老师刘某,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她与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王某为夫妻关系,属于杨某参加夏令营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且是杨某参加活动的介绍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旅行社作为夏令营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法制日报记者潘从武,通讯员金爱民)

律师点评:一年一度的学生暑假生活马上就要来临,有些家长会送孩子们参加一些夏令营类的活动,锻炼孩子们的独立生活能力,这种做法是值得鼓励的,但家长也应提高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孩子们过一个安全有意义的暑假生活。

本案中法院以英语培训班老师刘某和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是夫妻身份关系,认定属于夏令营活动的利害关系人,并且还基于刘某是参加活动的介绍人,判决刘某承担6000元的赔偿责任,对这种判决本律师认为还是值得商榷的,在此不妄加评论。

如果抛开刘某在本案中的责任,那么这个案例的判决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作出的,该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结合本案,理解这个法条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如何理解安全保障义务和判断标准。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包括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本案中的旅行社就是这次夏令营活动的组织者,旅行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主要的内容就是作为,即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能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还可能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产生。那么如何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这里可以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的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的旅行社对于孩子们在餐厅吃饭时有安全保障义务,及时发现不吃饭去转动开水壶的马某的危险行为,并加以制止。

其次,如何理解存在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存在第三人即转动开水壶的马某和安全保障义务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个因素结合在一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一种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首先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能够或者已经全部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指的是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是全部承担下来,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也正因为如此,当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暂时无能力足额赔偿受害人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并不是一种全额赔偿责任,而是一种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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