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袁朝阳律师
河南-洛阳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报案材料
更新时间:2015-06-23

报案材料

报案人:XXX,男,汉族,XXX,住XX号。联系电话:X

被控告人:河南X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洛阳市XX工业区

被控告人:XX,法定代表人:XX,住所地:XX,电话:6XX

被控告人:XXX,男,汉族,XX,住X,身份证号:X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事实与理由:

1、X日控告人与被控告人河南XX限公司、洛阳XXX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报案人提供给被控告人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整,月利率20‰,投资期限为X年7X21日至X年10月21日。当日,XX管理有限公司向报案人出具保证函一份,承诺内容为:被投资人若到期不返还投资,管理人保证到期三日内无条件返还投资人的投资和收益。合同签订后,报案人依据被控告人XX的指示向被控告人XX(系XX司法人代表XXXXX公)的个人账户转款XX万元整。现合同期限已到,本息共计250万元。但被控告人并未向报案人支付投资款及相应利息,经再三催促,仍拒不履行,报案人已无法与被控告人取得联系,后经了解被控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此,特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一、追究被控告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返还控告人的借款,共计250万元整。

2、 应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本案中被控告人并无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但据报案人了解,被控告人现已吸收大量民间资本,且早已无力偿还,人去楼空,坑害了大批群众。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报案人由于听信了被控告人的谎言,将自己的250万元(本息共计)投到了被控告人处,这些都是报案人一辈子的血汗钱!!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现请求有关部门和领导,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此致

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

报案人:

年 月 日

证据材料及来源:

1. 项目投资管理合同一份;

2、保证函一份。

洛阳律师、洛阳西工区律师洛阳涧西区律师洛阳瀍河区律师洛阳吉利区律师洛阳老城区律师洛阳洛龙区律师洛阳伊川律师洛阳宜阳律师洛阳洛宁律师洛阳汝阳律师洛阳嵩县律师洛阳栾川律师洛阳孟津律师洛阳偃师律师

袁朝阳律师,男,汉族,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1985年出生,河南洛阳人。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2008年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证号:14103201010925136。

袁朝阳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理论功底深厚,敬业认真,严谨好学,礼貌真诚。曾先后办理了玩忽职守罪、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案,抢劫案、非法拘禁案、诈骗犯罪、强奸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刑事案件,受到广泛好评。对于残疾人、无经济来源者、无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袁朝阳律师一直实行减免费代理。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