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云飞律师
云南-红河
从业29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1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为泸西爆炸枪击案卖枪人王志鹏的第二轮公开辩护
更新时间:2011-10-31
明天(2011年11月1日),“11•18”泸西爆炸枪击案中的另外一方——郑春云等43名被告被指控犯有14宗罪名案,将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前于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结束的王建福一方26人被指控6项罪名案,连日来在众多媒体的关注中确实存在将案情描述的事实。为进一步以正视听,卖枪人王志鹏的辩护人、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王云飞律师,特将今天(2011年10月31日)早上提交红河州中级法院刑事一庭内勤人员的《第二轮辩护的书面意见》公开给法眼看。
针对公诉人发表的第二轮公诉发言,我作为被告人王志鹏的辩护人,除了坚持庭审中第一轮的辩护观点外,特针对公诉人关于王志鹏非法买卖枪支引发了枪击后果的观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当庭所作的第二轮口头辩护的基础上,发表如下第二轮辩护的书面意见。
首先,就公诉人起诉书认定的11.18爆炸枪击案的枪击事实而言,公诉人关于王志鹏非法买卖枪支引发了枪击后果的说法,明显属于以偏概全。根据起诉书认定的枪击事实,枪击的后果应该是何文荣非法买卖的子弹与王志鹏非法买卖的枪支共同引发了枪击的后果,也就是说,何文荣非法买卖的子弹与王志鹏非法买卖的枪支是无法分离的,但遗憾的是,非法卖给王建福“两三百发子弹”并由王建福提供给枪手王飞云的卖子弹者何文荣,已经被“另案处理”为并非情节严重。由此可知,子弹与枪已经分离,王志鹏非法买卖的小口径步枪成了一支空枪,一支没有子弹的空枪还能够枪击吗?一支没有子弹的空枪还能引发枪击的后果吗?
其次,从庭审询问及举证质证反映出的事实不难看出,11.18枪击事件使用的枪支,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就是被告人王志鹏非法卖给王飞云的小口径步枪。相反,不能排除枪击事件中使用的枪支,就是何文荣非法卖给王建福的小口径步枪的可能性,事实与理由如下:
1、庭审已经查明,王志鹏卖给王飞云的小口径步枪“适配国产制式5.6mm运动弹”,被害人李永琦、马俊伟、张俊(1991年5月18日生)、何海金四具尸体解剖取出的子弹头均是5mm,二者悬殊0.6 mm的事实说明了什么呢?根据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有关枪弹痕迹鉴定专家的咨询,答案是:用弹头小于适配子弹0.6 mm的子弹进行枪击,会出现命中率低并且卡壳的情形。由此不难看出,王飞云供述的其在极短的时间内拉一下枪栓开一枪、并且中途还取下弹夹新装了子弹,先后共计开了七枪的事实,结果却形成了百发百中的命中率,这显然是天方夜谭。换句话说,王飞云关于使用王志鹏卖给他的小口径步枪实施枪击的供述,根本就经不起科学的验证,更何况王飞云在庭审中不断翻供的表现,也足以验证王飞云的该关键供述不足以采信。
2、已经另案处理为不是情节严重的何文荣的供述、以及王建福的若干次供述在本案卷宗里证实,何文荣非法卖过一支七连发的小口径步枪及两、三百发小口径步枪子弹给王建福,而死者体内取出的弹头为5mm的子弹,与王志鹏卖给王飞云的小口径步枪的适配子弹并非同一型号。由此,不能排除死者体内弹头为5mm的子弹,就是何文荣卖给王建福的子弹,该子弹就是何文荣同时卖给王建福的七连发小口径步枪的适配子弹的疑点。这与王飞云在极短的时间内共计接连开了七枪而枪枪毙命的事实,足以互相验证王飞云就是使用何文荣非法卖给王建福的七连发小口径步枪及其子弹进行枪击的可能性,属于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3、王飞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到了第十一次,才说他枪击使用的王建福提供给他的小口径步枪,其实是他向被告人王志鹏非法买到的小口径步枪。该枪在王飞云第十次供述中的描述,是“瞄准器(照门)前面有个五角星”,可事实上王志鹏卖给王飞云的小口径步枪根本就没有瞄准器、更没有什么五角星。在庭审中王飞云回答辩护人的发问说枪击使用的子弹,就是王建福提供给他的子弹。这些事实,也足以验证王飞云就是使用何文荣非法卖给王建福的七连发小口径步枪及其子弹的疑点,属于合理怀疑而不能排除。
4、作为枪手的被告人王飞云,是在11.18爆炸枪击案发后第三天才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以及被指控包庇、窝藏的,被告人王建福的保镖杨玉彦、余安平、保贵平、木贞勇等人,还有王建福的“司法内线”和亲属、情人等等,均是在11.18爆炸枪击案发若干天后才被公安机关掌控并抓获,并且已经查证属实,他们在被抓获前藏匿过王建福的一支小口径步枪。他们既然能够藏匿王建福的小口径步枪,那么他们也有可能在藏匿之前,将王志鹏卖给王飞云的小口径步枪与之进行掉包,因为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共同配合,将真正用于枪击的枪支进行掉包而嫁祸于人。这一切的一切,足以验证王飞云就是使用何文荣非法卖给王建福的七连发小口径步枪及其子弹进行枪击的疑点,属于合理怀疑而不能排除。
5、在本案卷宗材料中,所有的技术性鉴定材料及现场勘验笔录,均不能明确认定王飞云枪击使用的小口径步枪,就是王志鹏卖出的小口径步枪。换句话说,就是王飞云射击所使用的王建福提供的小口径步枪子弹,没有任何科学技术性鉴定材料能够直接、明确认定,就是从王志鹏卖给王飞云的小口径步枪里发出的。加之王建福在庭审中否认了其在公安机关多次所作的、关于对王飞云从王志鹏处买的小口径步枪进行过试枪、试枪之后拿过30000元给王飞云并提供小口径步枪子弹给王飞云、授意王飞云使用该枪和子弹的一致供述,王飞云也在庭审中否认了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关于知道王建福也有一支打小子弹的小口径步枪的供述。这些事实,也足以验证王飞云关于使用王志鹏卖给他的小口径步枪实施射击的供述不足以采信,王飞云就是使用何文荣非法卖给王建福的七连发小口径步枪及其子弹进行枪击的疑点,属于合理怀疑而不能排除。
6、王飞云明知王建福也有一支小口径步枪及数百发子弹而当庭翻供说不知道王建福有小口径步枪,尤其是王建福的小口径步枪是七连发的,拉一下枪栓就可以连发七枪,他却在王建福曾经多次供述说过“那支好用用那支”的前提下,不使用比从王志鹏处买的小口径步枪好用许多的枪射击,反而要用拉一下枪栓开一枪,并且中途还要取下弹夹新装子弹,完成在极短时间内连发七枪的动作,这显然有悖于常理,不能排除王飞云就是使用王建福提供的七连发小口径步枪及子弹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公诉人关于王志鹏非法买卖枪支引发枪击后果的公诉发言不能成立,何文荣非法卖给王建福小口径步枪时同时卖给王建福的数百发小口径步枪子弹被用于枪击,与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王志鹏卖给王飞云的小口径步枪被用于枪击,二者无法分离开来,王飞云在枪击中使用的枪支,就是何文荣非法卖给王建福的小口径步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