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岳XX:女,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忻府区XX村人,住忻州市长征西路XX区建设南路。电话;XX
被告齐XX: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定襄县城关镇XX村X。电话: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解放路财邮巷29号
法定代表人:丁XX 公司经理 电话: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岳润平的各项损失共计37141.49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
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齐XX驾驶的晋HDXX号牌越野车沿定襄晋昌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定襄县奶粉厂路段实施左转弯时,与沿晋昌大街由西向东行驶马XX驾驶岳XX乘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马XX与岳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定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确定,齐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XX负次要责任。岳XX先就诊于定襄县人民医院,经医院建议转院治疗,于2013年8月9日至8月19日在忻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先后共住院13天。后经山西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分别作出了鉴定。
被告齐XX向第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襄支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事故时正处于保险期内,理应在保险限额内作出赔偿。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定襄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岳XX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