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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爱军律师
江苏-盐城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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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我见
更新时间:2011-10-31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的加快,城市越来越扩张,商品房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之一就是抛掷物致人损害也较为容发生。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其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受害者,使受害者能得到补偿,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也有诸多的弊端的。
一、实际上只有一个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只因为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就殃及无辜,这也是不公平的。
如果受害人不幸死亡,那损失的数额将不是个小数目,如只有几户人家不能证明自己不在家,那么,他们将共同承担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损失,对一个无辜的守法者来说,在家里足不出户就飞来横祸,心里是无法接受的,再加上现在的房价高,购房者大多数按揭贷款,还要额外的承担几十万的损失,也是雪上加霜,到执行时当事人不服,有非常大的抵触情绪不愿意执行就非常困难了。
二、增加了社会的诉讼成本。
被起诉的所有几十个住户,甚至更多。他们将想方设法地去证明当时家中无人,甚至不惜去伪造证据。这样增加了当事人定的诉讼成本,也是社会的诉讼成本。笔者认为这样的认定不能认为是适用公平原则。像这样的找不到实际侵权人的情况很多的,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的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是不是让在事故发生的时段经过的车辆共同来承担赔偿责任呢?现行的法律显然没有这样规定。这其实是同样的道理。此行为也区别于共同危险行为。如果同时有人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致人损害的。不能证明是谁的行为,那应当是共同危险行为,就应当共同承担损失的,因为他们的危险行为法律本身是否定的。而抛掷物致人损害得情况下,其他的人并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抛掷物致人损害时,不能证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下,也不能"殃及无辜"。不妨参照交通事故的做法,由政府来现行承担垫付的义务,再由政府去查找实际侵权人向其追偿,这是比较的合理,使民众对我国的法律制度能有一种信服感,说的底,政府也是用的纳税人的钱,更有管理的义务,这样应该是和谐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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