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作华律师
安徽-合肥
从业10年 主办律师
23
好评人数
210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保险公司关于只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偿的抗辩是否成立
更新时间:2015-06-15

保险公司关于只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偿的抗辩是不成立的

一、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被告所提供的两份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这种特别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保险人不仅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特别注意,更重要的是要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如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明确说明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负有证明责任,即保险人还必须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器械、服务的范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合同,商业性保险合同收费金额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按商业保险收取保费,却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理赔,显失公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非医保用药明显不属于治疗交通事故伤者必须使用的药品,或者不是治疗交通事故损伤而是治疗伤者本身所患疾病的,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非医保用药费用赔付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