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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邦亮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更新时间:2015-06-09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从整体上讲,本次刑法修订是历次修订动作最大的,共50条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增加危险驾驶罪和欠薪罪两个罪名,两个减法是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和75岁以上老人免死

1,此次刑法修正取消了13个罪名适用死刑的规定

这十三个罪名分别为: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在此次刑法修正过程中,有条件地取消了对老年人的死刑适用

刑法修正案规定,75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但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此次刑法修订案还加重了对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增加了适用死刑的规定。

4,刑法决定设立危险驾驶罪,对于醉驾、飑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处拘役。这就意味着对于醉驾、飑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5,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欠薪罪的规定

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履行支付义务,另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刑法修订还有其他亮点:

如还延长了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由15增加至20年,数罪并罚的,最高可判处25年有期徒刑;对于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的,经过历次减刑,最低服刑刑期不得低于13年;另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爆炸等严重暴力型犯罪的,不论何时,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的,仍适用累犯等。

调整刑罚结构

7,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据此,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其中“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4条)

8,完善假释规定,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9,提高了被判处无期徒刑犯罪分子的假释门槛

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还完善了假释适用的条件,“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10,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

将刑法第274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

11,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将刑法第226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对该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二是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

12,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

将刑法第293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该条中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3,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

修改刑法第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第27条)

增加规定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秩序。(刑法修正案第33条、第35条)

修改刑法第343条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增强该罪的可操作性,以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修正案第47条)

14,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中已有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有体现。对刑法作出补充:一是,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二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三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是,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五是,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修正案第6条、第11条、第1条、第3条、第19条)

15,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的条件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各方面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以利于操作。据此,建议对刑法第七十二条作出修改: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对刑法第七十四条补充修改为,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修正案第11条、第12条)

16,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

管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的刑罚。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管制的执行方式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据此,在刑法第3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修正案第2条)

同时,针对实践中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监管不力情况,在刑法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第2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


17,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第8条)

18,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

修改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修改刑法第358条,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第38条、第48条

19,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

修改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将刑法第141条第1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将刑法第143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调整上述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修正案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46条、第49条)

20,修正案还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有关犯罪,降低了叛逃罪的入罪门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就构成叛逃罪,不再要求同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1,对盗窃罪的规定等作了修改或者补充(第39条)。主要是废除了法定最高刑死刑,删除了原有的两种法定最高刑情节。

22,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司法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关于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罪状这样描述:“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其属于简单罪状。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应理解为“组织贩卖”。 从字面上理解,“买卖”包含收买和出卖,是一种交易性、双向性的商业化行为,其与“贩卖”一词内涵一致。

23,对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的认定

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禁止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
司法实践中,不排除医师不履行告知义务,谎称器官病变需要摘除(而实际上并不需要摘除)的情况发生。对于医生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患者的承诺在刑法上应归于无效,不能阻却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非法摘取器官行为危及他人生命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4,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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