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2004年夏,被告人关辉在黑龙江省黑河市购买摇头丸约241.5克(700粒)。
同年8月,被告人关辉指使被告人张少平到广东省珠海市从“阿贵”(在逃)处购买摇头丸约34.5克(100粒)、K粉约113.2克。张少平将毒品藏在月饼盒内邮寄给关辉的女友陈琦,由陈琦转交给关辉。2004至2005年间,关辉还从“阿贵”处分4次购买摇头丸共约138克(400粒)。“阿贵”将摇头丸藏在微波炉内通过货运公司发送给关辉。
2006年9月,被告人关辉与被告人曾宪民约定向曾宪民购买毒品。同月末,曾宪民在黑河市爱辉区陈琦的住处交给关辉冰毒约200克、麻古约145克(1000粒)。
2005年,被告人关辉与被告人李菲约定向李菲购买毒品,李菲又向广州市的“春哥”(在逃)订购毒品。“春哥”将毒品藏在旅游鞋内通过货运公司发送至黑河市,关辉安排被告人张少平等人将毒品取回。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关辉向李菲汇款共80余万元,购买冰毒约2250克、摇头丸约1035克(3000粒)、麻古约174克(1200粒)。2006年10月初,关辉多次同李菲联系购买1000克冰毒。李菲向广州市的“阿宇”(在逃)订购冰毒。“阿宇”将1000克冰毒藏在旅游鞋内通过货运公司发送至黑河市。同月24日,张少平按照关辉的指使到黑河市建波配货站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冰毒995克。
综上,被告人关辉共购买冰毒约3445克、摇头丸约1449克(4200粒)、麻古约319克(2200粒)、K粉约113.2克。关辉将所购毒品藏在被告人张少平、陈琦等人家中,伙同张少平、陈琦分装毒品,指使张少平等人取送毒品,将毒品加价出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辉、张少平、李菲、曾宪民、陈琦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辉、张少平、李菲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关辉出资购买毒品,组织、指挥多人贩卖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少平积极参与毒品犯罪,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关辉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少平、李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曾宪民、陈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年。
评析:
问:99律师,如何分析这个案件?
答:一、我们先将5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与判刑结果分析一下,我列了个表格,你先看一下:
被告人 |
判刑 |
毒品数量 |
其它情节 |
备注 |
关某 |
死刑 |
巨大 |
主犯 |
|
张某 |
死刑(缓期) |
巨大 |
主犯 |
|
李某 |
死刑(缓期) |
巨大 |
|
上家 |
曾某 |
15年 |
|
|
上家 |
陈某 |
2年 |
|
从犯 |
|
我提示你对比前三被告人的判刑与量刑情节。多了我也不说了,你自己对比分析一下。
问:99律师,本案的主要辩点在哪里?
答:“上看、下看”,“左看、右看”。
“上看”,就是看毒品的来源,看毒品的上家。本案中的上家,“阿贵”,无名无姓,在逃;“春哥”,也是无名无姓,也是在逃;“阿宇”,又是无名无姓,又是在逃。
“下看”,就是看毒品流向了哪些。本案中只见关某向谁谁购买了多少毒品,毒品去哪儿了?是自己吸食了?赠送别人了?还是销售给张三李四王二麻子了呢?
“左看”“右看”,指的是左眼看事实、右眼看证据。本案中,除了查获、搜查到的少部分毒品,其它大部分毒品,都是来源不那么十分明确,又都没有去处,也就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这就涉及到“口供补强规则”,必须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才可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好吧,关于这个案例,就简单说这点。
问:好的,谢谢99律师。
王凤明 2015年5月25日 于渝
河北刑律王凤明提醒您: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