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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案件中的过错赔偿制度
满忠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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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试析离婚案件中的过错赔偿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每年均呈上升趋势,离婚原因纷繁复杂,但多数案件系因违背婚姻义务的违法行为肇致夫妻感情破裂。由此,我国婚姻法通过确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规制违背婚姻义务的违法行为者,并对无过错方酌情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具有弥补损失和精神抚慰的良好效果,促进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客观实现,确保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和谐发展。

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是指因为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没有和好的可能,在离婚时,有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司法实践中尽到区别对待的义务:

第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无过错一方作为原告,基于该规定向法院提出过错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的同时主张权利;

第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主张过错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侵权之诉;

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过错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主张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过错赔偿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方具有重婚行为引起离婚过错赔偿。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严重违法行为,而且使无过错方陷入精神痛苦,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为此,因一方重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过错赔偿,亦即重婚既使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之一的原因行为,又是无过错方主张过错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肇致离婚过错赔偿。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这种情形既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有造成了无过错配偶一方的精神痛苦,无过错方当然据此可以要求离婚过错赔偿。这种赔偿既包括精神利益的赔偿,也包括财产利益的赔偿。婚外同居的事实主要指通奸、姘居的行为状态,而婚外同居的关系相对稳定共同生活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即可认定婚外同居的事实存在;

实施家庭暴力产生离婚过错赔偿。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既可能侵犯配偶的人身,又包括对精神造成的伤害。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等方式伤害配偶的身体,侵犯其健康权、生命权;或者施暴方经常侮辱对方,在精神和心理上产生困扰使配偶对生活丧失信心,表现为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侵害对方的心理使其产生精神痛苦和对生活的恐惧不安;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过错赔偿。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使其在身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伤害或痛苦。最终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过错赔偿;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既包括虐待配偶,又包括虐待、遗弃配偶的亲属,受害者多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妇女、老人和儿童,因虐待、遗弃行为而受到肉体或精神上的伤害。一般情况下,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案件酌情裁判,经济赔偿则根据实际损失的原则,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

综上看来,离婚过错赔偿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提出主张过错赔偿的时间和诉前收集过错行为的证据等法律保留事项。为有效的制止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站在公正的立场,立法者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能够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彰显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教育和制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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