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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宏光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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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更新时间:2015-06-05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获取证据的日益增多,如何认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效力,并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从三个方面判断。

一是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首先,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再次,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二是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不予认可,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最终认定事实。

三是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证据存在某些瑕疵和弱点,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补强证据价值,才可作为定案依据。对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补强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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