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他人一起吸毒,不管是自己主动提供场所,还是受“毒友”要求提供,都是容留,都是犯罪行为。
近日镇江润州法院当庭判处一容留他人吸毒惯犯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
无业人员高盛有较长的吸毒史,2015年2月2日,毒瘾上身的高盛心痒难耐,拿起手机便打电话给“毒友”任武,让任武带点冰毒到他家中一起吸食,这正合任武的心意,两人一拍即合,当晚任武便带着冰毒来到高盛家中,两人分而吸之。
没过几天,任武又带着毒品找到高盛,要求在高盛家中共同吸食,并带了一个朋友周兵,高盛求之不得,爽快答应,连忙将任、周二人请进自己卧室,随后三人将毒品一吸而尽。
2015年2月8日,高盛再次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盛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次数达二次,符合刑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应予追诉的情形,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最终,法院结合高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对高盛处以了上述刑罚。
律师律师提醒大家,毒品害人害己,我们不能吸食毒品,也不能为吸毒者提供场所,更不能自己吸毒的同时还为“毒友”提供场所,否则必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来源:镇江市润州法院)
刘宪刚律师,执业证号码:13717201310566595,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2004年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2008年执业至今,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办理了数百件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和大量非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其中不乏许多社会影响大、难度高、挑战性强的棘手案件。现担任多家等政府部门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同时担任多家公办、民办学校的常年法律顾问。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热情周到的法律服务以及极具亲和力的个人魅力赢得了当事人甚至对手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