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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如何应对”专利侵权警告函” ?
更新时间:2015-06-04

出口企业如何应对专利侵权警告函” ?

作者:曹永明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一封小小的律师函往往具有“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鉴于此,它受到很多律师的青睐。值得思考的是,不同人收到律师函的反应也不同,一些人可能不管不问,听之任之;另一些人由于对法律缺乏了解和敬畏,显得不知所措;也有较少的一部分人会高度重视律师函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笔者非常赞同最后一部分人对律师函的态度,因为,不管怎样,律师函是严肃认真的,它传递了发函人很有可能要将函中所述法律问题诉诸司法途径解决的信息。收函人的怠慢行为可能会导致其被拖入漫长而昂贵的诉讼,无法自拔。

对于来至欧美国家企业的侵权警告律师函,发函人在发函前已有充分准备且明确目标,所以中国企业不得不防备和警惕。

那么中国出口企业该任何正确应对“专利侵权警告函”?

首先,明确函中所载法律问题适用何国法律管辖?在不同国家,由于专利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不同,律师函的目的和功能也不尽相同。例如,德国法律规定,专利诉讼中的原告未发函而直接起诉被告,可能承担负担诉讼费的法律风险;美国专利法规定,对于保护产品结构的专利,权利人有义务在产品上标注或通过函件告知相关涉嫌侵权人,否则无权主张要求赔偿损失;中国法律对普通民事纠纷中律师函该如何使用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专利法中明确规定,收函人在一定期间内有权启动确认不侵权之诉。

其次,分析产品是否落入函中所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一步可以由企业内部IP团队完成,也可以聘请外部专利律师完成。根据侵权分析结果结合商业上利益、涉案专利稳定性,考虑采取不同应对措施,如下表所示:

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稳定性

产品是否涉及重大利益

应对措施

和解;或规避设计

诉讼为辅,和解为主;或许可使用;或规避设计

诉讼为主导,和解为辅;或规避设计

诉讼;或规避设计

“世上无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所有的诉讼也不尽相同,任何诉讼都无现成公式可直接套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到专利侵权诉讼,为了取得满意的结果,要综合考虑案里案外所有因素,如诉讼的动机、商业背景等,无论是以“诉讼为主导,和解为辅”或“和解为主导,诉讼为辅”的策略,应由合适律师在深挖案情的基础上在合适的时间点以合适的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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