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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启荣律师
广东
从业10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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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的有效期
更新时间:2015-06-02

时间对请求国家法律保护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当事人超过法律给定的时间才请求国家法律保护,那么很可能不会得到支持的。因此,要谨记法律保护也是机不可失,时不再来。

法律对于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请求法律保护往往规定了时间限制,权利应当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出了规定时间,法律就不在给予保护和救济。这就是法律上的时效规定。与市民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的时效规定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民事诉讼时效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

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即是讲,发生劳动争议情形,应当是一年之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如果没有特别情况超过一年后才提起,仲裁机构就不予受理。例如,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应当在违法解除时起一年内提起仲裁,超过一年再提起的话,很大可能仲裁机构就不会受理,那么员工的合法权利就丧失了法律的保护。

另外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是二年。而人身侵权的是一年。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时间是二年。

这些时效的规定,主要是督促权利人要及时行使法律权利,不要让权利沉睡。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经过一段时间后,很多事已经时过境迁,正如古诗讲的:去年是人面桃花相映红,今年已是人面不知何处去。所以江律师再次忠告各位,发生法律纠纷,一定要及时处理,莫让你的权利沉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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