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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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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11-10-25
山西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
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决定》具体数额的规定
晋高法发(1998)1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适用《刑法》第264条、在《规定》数额范围内,确定我省的具体执行数额标准为: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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