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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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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类鉴定标准对比、分析、剖析
更新时间:2015-05-25

我国现存或准备发布的主要人身鉴定类的标准,有如下几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身伤情鉴定标准》,我们逐一来看。

一、《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未实际发布,但是它还是会给我们很多启示:

1、适用范围的启示
1)原文: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2)当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自然刑事审判的伤残只是作为协商赔偿的依据;但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之外单列一种伤残鉴定标准,个人认为与基本法理其实很是不一致的,不管哪种案件都是侵权行为,没有任何区别的,尤其是交通事故也是民事侵权案件,单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可能这就是没有发布的原因吧!

2、鉴定原则的启示:

鉴定原则:(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启示:这个标准对原则的规定还是最全的,而且特别规定要说明与伤害的因果关系,结合伤残标准,可以看出鉴定的依据主要是治疗恢复结果,主要是对生活和工作能力,器官、部位的功能性的影响。

3、该标准可贵之处:

对于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有个附录,给与鉴定专家一个依据,对于未罗列的情形便于鉴定,也对于我们非医学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学习、了解鉴定标准很大的帮助。

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是民政部分发放残疾证,给与残疾人相关待遇的相关依据,在我们平常律师工作中用的不多,但是在未来这类案子也会出现的;再次不做详细阐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1、评定原则的条文: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2、上述规定不够细化:

(1)因果关系如何描述,是否要分别给与其参与度的参考系数。

(2)如果没有罗列的情形如何评定没有规定。

3、评定的依据:没有原则上规定,但是纵观其伤残标准,基本可以推断出其主要依据是器官、部位的基本功能性的影响,适当的考虑生活基本能力影响,辅助考虑工作、劳动能力的影响。

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该标准是很明确的工伤类伤残鉴定标准,该标准的主要鉴定依据是劳动能力的丧失情况,器官、部位基本功能的影响成了次要的依据。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只要够骨折就可以评上十级,就是考虑的骨折后愈合,在受力、易损、灵活、耐力等各方面的差别的认定。

五、《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该标准总则部分规定的很详尽,不仅对刑事案件的伤情鉴定、案件理解大有帮助,对于我们理解民事案件中伤残鉴定也是很有帮助的,再次摘录一小部分:。

1、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1)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2 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不是以对生活和工作能力,器官、部位的功能性的影响为主要依据。

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伤情鉴定更多的考虑的还是受伤当时的情况和犯罪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参与度,实际就是要看犯罪故意、恶意,犯罪行为的直接后果。不仅仅看不是以对生活和工作能力,器官、部位的功能性的影响为主要依据。比如轻伤二级可以以伤口长短为依据,虽然一点皮外伤不会对生活和工作能力,器官、部位的功能性有影响,仍然是要构成轻伤二级的。

六、个人观点:

1、人损类伤残标准与工伤类标准全部或部分应该重合。

理由如下:

(1)不管是人损还是工伤侵权、伤害的对象是一致的,都是人。

(2)造成的损失也是一致的,无非是工作能力的影响导致收入的减少、生活能力的影响,导致费用的增加,比如需要照顾、很多自己能处理的事情不能自己处理等。

2、工伤鉴定标准更加的符合法律基本理论,更多的考虑了工作能力的影响,而不仅仅是基本功能、生活的影响。

比如:小臂桡骨骨折,交通标准要够伤残必须功能受限,长短不一等,而工伤标准只要骨折就可以。

工伤标准考虑的是骨折之后再愈合的骨骼的力的承受能力变小,工作是受影响的。

3、人损赔偿,依据交通标准鉴定结果赔偿,实际是有些不合理的。

根据工伤标准,大部分够10级伤残的,在交通标准根本不够伤残,而其劳动能力确实是受到影响,对于体力劳动者是必然造成收入减少的,不赔偿该部分损失,怎么能够合理。

4、可以考虑退休年龄以上的可以不重点考虑其劳动、工作能力的影响,适用交通标准鉴定还是合理的。

5、对于伤情鉴定应直接对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与说明。

目前在故意伤害类的案子办理过程中,大部分的伤情鉴定中,只是对伤情状况进行鉴定,并没有对致伤原因进行鉴定和说明,即使有说明,也只是依据就诊病例中患者自述。法律工作者们对伤害医学基本不懂,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又大打折扣,导致只要来时是好的、走时候受伤,就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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