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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的禁区
李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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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27年
风险代理的禁区
(一)四类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1
、婚姻、继承案件;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二)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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