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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 关于使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定企业登记信息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5-17


关于使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定企业登记信息的通知


发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年7月23日


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配合公司法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日开通“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向公众开放各地企业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为充分利用该公示系统,便捷推进案件审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所得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以作为证明该企业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向法院提供。

二、对方当事人对上述信息提出异议的,或者法院经审核后存疑的,审理中应组织当事人通过网上查询的方式予以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的,应予采信。

三、受条件所限而无法当场进行网上查询核实的,可要求提供信息的当事人提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取得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四、对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审理中经网上查询核实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予采信。

本通知执行中如有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高院立案庭、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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