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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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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5-05-16

导语: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能否获得赔偿?该如何主张?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22日17时20分,马某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与相对方向李某某驾驶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马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马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辆产生修理费15855元、施救费800元、吊车费1600元、赔偿损坏公路护栏款500元,车辆停运损失33500元。马某的代理人辩称,对李某主张的合理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李某要求赔偿的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本案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李某要求的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论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均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法院裁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对于原告李某主张的车辆修理费15855元、施救费800元、吊车费1600元、赔偿损坏公路护栏款500元等损失双方均无争议,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2000元内赔付,超额部分由事故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但对于停运损失部分,双方争议较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停运损失虽属于间接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仍属于赔偿范围,但原告李某主张的损失过高,在扣除了不合理部分,认定停运损失为20000元,事故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律师评析

交通事故常见的侵权纠纷,而停运损失是争议很大的一个赔偿项目。

一、何为停运损失?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法律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部分的规定比较明确,但是对车辆停运损失规定比较糊。但随着司法进步,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首次明确了“停运损失”,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进而在2012年又出台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五条 也明确规定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据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受害方主张停运损失,完全具有法律依据。

三、如何认定停运损失

停运损失的主张虽有法律依据,但上述规定仅对车辆停运损失应予支持,但是停运损失应如何认定,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结合我们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在认定停运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首先应明确,主张停运损失的前提是受损车辆属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无法从事经营活动,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和固定费用支。同时应注意的是,停运损失的主张期间应限于事故车辆合理的、必要的修复期间,其他期间不予支持。

(二)停运损失由谁赔付?

停运损失的赔付责任人,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该损失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赔付;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损失应由肇事责任人直接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我们认为,停运损失本质属于财产损失,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应由交强险在2000元的限额内优先赔付。但停运损失毕竟属于财产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对间接损失不予赔付,不足的部分只能由肇事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三)如何举证?

从理论上讲,停运损失产生的基础就是车辆不能正常营运,丧失的预期可得利益。这种预期可得利益包括车辆营运的纯利润和停运期间固定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这是因为车辆停运不仅营运利润会丧失,并且车辆停运期间发生的固定费用仍然需要支出。因此在主张停运损失的数额时,应有证据证明车辆正常营运时的纯利润,再加上停运期间固定费用(如保险费、运营费等)的实际发生额。除了自行收集证据主张停运损失外,也可委托当地的价格认证中心或评估机构对停运损失进行鉴定,同样可作为证据支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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