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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东律师
河北-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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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可否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5-0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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