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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广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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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停运损失如何定性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5-05-12
关于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停运损失如何定性的问题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13日0时许,被告何某驾驶王某所有的轻型轿车由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方向往双流方向行驶,行至某区枫溪大道与聊城大道红绿灯路口时与原告郑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出租车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何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郑某不承担责任。郑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何某、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修车费4210元、出租车误工费1200元(即停运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1200元出租车误工费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第三者停运、停驶的间接损失,因此,依法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庭审中,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条款,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第3款及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五条第3款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郑某因车辆受损不能正常从业而导致其收入受损,但不能认定为误工损失。因为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指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误工费等损失。因此,本案原告郑某在本次事故中并未受到人身损害,其请求误工费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其误工应当认定停运损失。保险公司非本次事故的直接当事人,是基于与被告王某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参与到本案诉讼中,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对停运损失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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