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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琴律师
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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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婚姻法律师解答:与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更新时间:2011-10-21

惠州婚姻法律师解答:与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惠州婚姻家庭胡律师 电话13528099456


外地居民叶女士咨询:其与丈夫于2008年4月结婚,2009年1月丈夫因盗窃入狱,被关押在惠州监狱。现叶女士欲与丈夫离婚。问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惠州婚姻家庭胡律师解答:因丈夫在狱中服刑,无法与叶女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叶女士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叶女士可以向其丈夫服刑地也即是惠州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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