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以后,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1995-1-19 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处理,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已经超过了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除结算工资以外,还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附: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6号 1995-1-19 劳动部办公厅发布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1994]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