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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利律师
山东-临沂
从业14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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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排除妨碍纠纷诉状
更新时间:2011-10-20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某某,男,1952年2月生,汉族,住郯城县马头镇桑庄村,居民。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3月生,汉族,住郯城县新村乡西鲍村,居民。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其租用我房屋所欠租金5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5000元。
二、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去年10月20日,被告经与我协商,我同意将房屋三楼楼顶及三楼层房间大小共四间出租给被告使用收益,并签订了年租金为50000元,每年10月20日为付款日期的协议书一份(详见该协议)。后约定租赁费到期,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拒付。无奈,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被告非法无理使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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