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叶泽扬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35
好评人数
313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浅论我国立法权力的独立性
更新时间:2015-05-06

浅论我国立法权力的独立性

【摘要】法,作为统治阶级的重要手段,对于社会各个领域的作用都是巨大的,是维护社会利益与合法个人利益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所以,法律的诞生一直以来倍受关注。尤其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立法技术与知识直接导致一部法律的优劣。黑格尔说过,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本文将关注我国立法权力的独立与部份国家的区别以及浅析独立的重要性。

【关键字】立法,权力,独立

一、我国的制度背景

从人类走向群体开始,人与人之间就必须生活于某种规则之中,这就是“法”的最初的雏形。随后,随着人类的演化,人类所需要的“规则”越来越多,越来越规范和完善。从字面理解的意思来看: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认可、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我国的立法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来自各行各业,抛开是否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这个问题不讲,对于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很好的积极行使也确实值得怀疑,与此同时,在我国现今的制度体系下,权力以及权利是否能真正行使不受干涉更是不得而知。人大开会睡着、画乌龟并不鲜见,全体同意举手通过屡见不鲜,在高呼独立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同时似乎又影射出另一番风味。从法律的高通过率可以显示代表的同意率是非常高的, 也就是说, 代表对绝大多数法律草案几乎都是表示同意, 使得草案顺利通过。也正是由于如此畅通的立法程序, 使得立法不仅文本上存在许多问题, 而且立法的社会化程度、可接受度较低, 难以达到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就像一条布满绿灯道路迟早会造成交通混乱和无序一样1】

二、简述美、法两国的立法

众所周知,美国的法制建设在国际上属于领先地位,“三权分立”更是响彻全球。美国的立法权力在议会,美国实行两院制,参议院是上院、众议院是下院。法律草案先由众议院表决,半数以上议员通过后递交参议院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交由总统签署则法律正式诞生;若两院表决出现刚好半数通过的话则交由副总统裁决;若总统拒绝签署草案的话,草案将返回两院重新表决,此时,草案若经两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表决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无需总统的签署,若无法通过则此项法律草案就此作废。

法国的立法程序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般情况下,法律草案的通过需要18个月,据介绍,这是一种民主的保证,可以避免议会突然通过导致政变结果的法律,这也是权力的合理制约。在法国,立法的创议权由总理和议员行使,绝大部分由总理行使,大致经过以下五个阶段:

(一)提出部长法律提案文本;

(二)总理府秘书总局的审查和协调;

(三)部长会议的决定与法律草案的形成;

(四)向最高行政法院征询意见;

(五)向议会提交正式的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提交议会后交由议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则进入全体会议审议阶段,在这个阶段,媒体新闻及政府公告等多渠道直播草案辩论等各个进程,公民可向本区议员反映自己的意见。法律草案在参议院通过后提交国民议会讨论,表决通过后返回参议院,这就是法国的“二读通过”制度。法律草案在议会两院一致通过后,交由总统签署并公布,法律正式生效。若草案无法再两院之间形成一致通过意见,则总理组织一个两院各有6人的混合对等委员会来共同协商妥协方案,方案若无法通过,则政府将支持国民议会,打破僵持状态并进入下一程序。

三、我国的立法程序

我国的立法程序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由具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人员提出法律草案;

(二)对已提出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三)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具有提案权的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提案的同时应提交相应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拥有法律草案的审议权,审议的同时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听取意见的方式,确保法律的合宪、合理及可行适用并且将草案内容公诸于众博取众长。进入表决程序的草案需由各自程序的全体代表或全体常委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宪法需由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后交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只有经过主席签署公布的法律方能具备法的效力,签署后的法律需在全国性的报刊、公报等刊登法律的标准文本,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以及贯彻实施。

四、我国立法中的不足

对比于美、法两国,我国的立法程序是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兼有他国优点的科学流程。然而,由于国家的文化传承、社会制度、人文信仰的差异,我国当前并不是一个特别注重程序的情况,用中国人的话来说就是懂得变通。在中国这样一个官僚主义色彩浓重,人人奔向铁饭碗的国家,官官相护反而成为一个再正常不过的现象,“乌纱帽”才是硬道理。在这种情况下,自身利益的相互博弈成为阻碍正常权力行使的重要因素。

我国的立法制度从形式上看是合理的、科学的,同时也是较为民主的。在立法的最初阶段,也就是形成法律草案的阶段,是由专业的一线工作者经过实践、调研而制订的草案,本质上是适合现状的,但是,由于法律是用来作为行为规范的,难免触犯他人的自身利益,利益则会促使有权力的人干涉法律的形成或者针对部份内容向立法者施加各方面的压力,使其做出相应的妥协,将合理的条文或搁置或删减,无法做到独立行使权力。何不借鉴高考出卷以及阅卷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不受外界干涉。在表决通过阶段,草案交由全国人大或常委表决是否通过,这本来也是一种民主的体现,但笔者已在上文提到,人大开会是否更多意义上只是一种形式而已,组成人员来自社会各界,有几个是真正懂法律的,就算有人提出质疑,很可能也被其他“同流合污”成员赞成的声音盖过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法律草案的提出主体是国家机关,有多少人会去反对,只要不涉其核心利益,人大会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所以也才会有上文提到的人大代表开会画乌龟、睡觉和全体举手通过的场面。立法的独立受到严峻的挑战,这是我国当前立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的问题。

美国的“三权分立”是典型的民主制度,将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合理分配,各自独立存在而又相互制约的同时相互配合。在这种意义上,立法的权力是独立于其他权力的,立法者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利行使立法权,虽说在以后的程序中会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但这也是合理的干涉,是进步的表现,至少此时的立法者可以制订出一套自己心目中符合社会现状的法律草案,不受类似某些“有关部门”的指导。

法国制订法律的程序具有一定的公众参与性,是人民参政的直接体现,人民的参与也体现了对立法的监督,此时的立法权力虽说受到民众的限制,但权力本身来源于民,则权力的独立性并不受影响,反而更能保证权力的独立,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涉。“二读通过”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将草案进行了完善,“二读程序”也都在立法机关内部进行,让立法者更加充分的行使立法权。

五、我国立法的改进

包括但不限于立法过程,我国的很多制度只是流于形式,发挥不出实质上应有的效果,这应该说是中国人善于“变通”的直接表现,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粗劣的建议,仅供参考:

(一)建立、健全立法监督系统,着重群众监督;

(二)扩大立法主体范围,广开门路的同时也能形成更多的相互制约;

(三)保护立法工作者的隐私及安全,尽量做到按着良心写草案;

(四)最大发挥人大应有的职能,希望在一段时间后能看到像国外议会或国会一样的激烈辩论。

西方社会有坚实而强大的民权思想作基础, 立法独立在他们那里从未成为一个社会实践或理论问题; 相反, 立法独立问题在我国历史上从未有人系统而明确提起, 即使是近代中国的法律现代化以来, 也无人对此展开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因此, 在我国, 立法独立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社会实践上, 始终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 最根本社会原因是我国民权思想先天不足, 后天又失调2】

不可否认,我国在短短的几十年间就建立起合理、科学的多项制度,这是很了不起的,到了今天,应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如何发挥制度的优越性上来,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注释:

其核心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相互独立,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取的民主政治思想。

是一个较长时间的立法阅读过程,起到让法律草案更加透彻理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潮、林彦. 从简单同意到有效表达——提高人大立法质量刍议[J]. 法学,2003年04期

【2】张洪涛. 立法独立之比较制度分析[J].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01期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