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张XX 男 汉族 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址天津市大港区海滨街幸福东区二里5-2-709
被告: 天津X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 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762555元。
3、 被告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房款的利息159374元。
4、 被告支付违约金30120.9元。
5、 被告赔偿原告因购房产生的税费和房屋维修基金以及预告登记费用总计30581.65元。
(以上费用总计982631.55元)
6、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 7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编号为2012-0102165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希望新城第99号楼-1-501号房屋,房屋的总房款为762555元,作为住宅使用。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应于 2013年 10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于原告。可是至今一年多过去了,被告并未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而且也未给出具体交房日期。
由于原告的迟延交房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被告应该退还房款、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