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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延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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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更新时间:2015-05-03

薇薇博士博士,我有个问题想向您咨询。 请说~~~法事通 薇薇是这样的,隔壁小区里一户人家遗弃了一只狗,几个月来一直在附近街上游荡,我看它可怜,半个月前把它带回家里养。几天前,小区里几个“熊孩子”故意拿石块追着砸它,导致它将一个路过的行人咬伤,现在受伤的人向我索赔医药费。我想问问,这事儿到底应该谁负责呢? 从您的陈述来看,狗之所以咬伤人是这些孩子故意追打所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和饲养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法事通 薇薇这是什么意思呢? 简单来说,此时的受害人,有两种选择(1)可以要求您这个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2)也可以要求那些“熊孩子”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因为您作为饲养人,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的责任人还应该是有过错的第三人。那么在您向受害人赔偿后,您可以向第三人——那些小孩子,全额追偿(若第三人未成年,实际最后承担责任的是孩子的监护人)。由他们来承担最终的责任!法事通 薇薇那我就放心了~~~可是博士,遗弃狗狗的前主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吗?你想啊,要是他们不把狗丢了,也就不会出来后面这么多事儿了…… 如果您没有把这只流浪狗带回家养,这起事故也不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倒的确是应当承担责任!
但这里要强调的是“遗弃、逃逸期间”这一措辞,这表明一旦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那么原饲养人就不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改由新饲养人担责咯~~~
法事通 薇薇看来收养被遗弃的小动物也要谨慎啊,除了要确保小动物的健康没有问题,还要看看作为主人,自己有没有足够的监管能力,因为一旦收养了就得对它负责任! 是啊,说的太好了!我国在处理动物致人损害这一类型的案件时,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先推定饲养人和管理人有过错,只有在其能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者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时,饲养人才能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事通 “因此,法事通在这里提醒家里养了动物的朋友,作为动物饲养人,在发生此类案件后要想免于承担责任,最重要的不是向法官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

哦,对了,还有两种例外情形是即使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过错,也不能免除或者减轻饲养人的责任的。其一,“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关于这一点,各地情况不同,管理规定也不同,例如有的城市要求携犬外出要拴狗链,有的城市规定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具体规定如何可以到向各地相关部门了解;其二是饲养危险动物,比如藏獒、德国黑背、老虎、鳄鱼、眼镜王蛇等等,它们一旦致人损害,饲养人一律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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