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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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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更新时间:2011-10-19
离婚协议书



男方:向**,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为**。

女方:陈**,女,汉族,1980年06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址为**。

男方与女方于2004年4月认识,于2004年10月15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04月17日生育一儿子,名向* 。因双方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男方应于每月的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存到指定的招商银行帐户(孩子向*,身份证号*******)。至到孩子完成大学教育为止,大学教育之后孩子的有关费用问题双方协商确定。如果男方未如期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双倍支付此笔抚养费。

为保证孩子生活质量,女方需要每个月给孩子固定存款1000元。双方给孩子存储的抚养费、生活费,在正常支出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及各项日常费用的情况下,应该作为孩子的存款。如果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其它非日常费用的,男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此笔费用分担或男方相应增加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正常生活、孩子自愿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孩子同女方生活期间,女方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孩子和男方父母的关系,保证每周至少带孩子探望男方父母1次。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股票、基金、理财产品、保险等:由于婚后双方经济独立,双方名下所有存款、股票、基金、理财产品、保险等归各自所有。

2、房产:夫妻双方均无无任何房产,双方名下无共同房产。

3、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之日或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六、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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