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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满忠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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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479人
山东-济宁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镇··村··号,系鲁济宁货·9·8#船主。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万丽富德广场1816室。联系电话:139547·····.

委托代理人:满忠琪,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镇··村··号,系鲁济宁货5·9·#船主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万丽富德广场1816室。联系电话:139547·····.

委托代理人:满忠琪,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巨野··航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镇327国···站院内。邮寄地址:山东省巨野县··镇327···站院内。联系电话:131········。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月··日作出的(2014)菏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撤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商终字···号民事判决书;

3、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4、涉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特申请再审。

具体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中延期和违约的两个行为是错误的

1)、被申请人延期是事实行为。货物运输合同明确约定了卸货时间(全部船舶到齐后10个工作日内卸货完毕),被申请人没有在约定的卸货时间内履行卸货的合同义务,发生了延期的事实行为。这种延期的事实状态一直持续到2014228日,申请人作为承运人必须忍耐,也就是说,哪怕被申请人(托运人)在2014228日(合同履行期的最后一天)履行卸货义务,都不构成违约,符合正常延期的规定,无非直接产生向承运人支付约定延期损失和法定延期费的法律后果。

2)、被申请人违约是法律行为。货物运输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2014120日至228日),被申请人(托运人)没有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卸货的合同义务,延期的事实状态持续到2014228日以后,其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由延期的事实行为转变为违约的法律行为,依法应向申请人(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2、一审判决无视货运合同中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导致定性不当

1)、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即承运人把货物从装货港运送至卸货港,承运人的主合同义务就履行完毕。本案申请人依据港至港规则,在运送行为这一空间距离之外没有管货的义务,因此,申请人主张支付保管费合法有据。

2)、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具有卸货的主合同义务,承运人只有协助卸货的附随义务。本案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履行卸货的合同义务,构成实际违约,给申请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当然由被申请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一审判决避重就轻,把不能卸货的原因强加给申请人承担责任,显失公正。需要强调的是2014年·月·日张家港··调度只是电话询问承托双方纠纷是否解决,以便安排卸货时间,并非通知卸货。再者,被申请人根本违反合同义务,申请人有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运费、延期费、保管费等实际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申请人拒绝配合卸货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留置权和采取私力救济的自助行为。

3、二审判决虽然认定被申请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认定货物卸船后,申请人另行主张运费、延期费等经济损失是错误的。

1)、从外观上看,二审判决结果保障了申请人的诉权,但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债权实现的权利;而且增加了申请人的诉累。因此,二审判决形式合理,但结果不合理。显然二审判决对申请人是实质的不公正。

2)、二审判决实质上抵消申请人的法定留置权,是人为地对抗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甚至有鼓励违约行为,片面地保护违约方,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有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损害了非违约方的利益。

3)、本案申请人留置的货物不是约定或者法定不能留置的货物,根本不存在留置权行使不当的问题。再者,留置权行使当与不当,不是本案审理的对象。

二、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同法第八条是法律原则,不是法律规则,一审判决违反“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的规定。故本案应该适用合同法以下相关规则:

1、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状态及归责原则

依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当事人所负担的第一性义务(合同义务)转化为第二性义务(违约责任)。

1)、被申请人违约责任的性质和特点:被申请人具有违约行为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唯一要件。只要被申请人没有全面地履行其负担的合同义务,又无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2)、被申请人违约责任的规责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贯彻“契约必须严守”的方针,对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原则上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求违约方具有过错。即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结果之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违约方因为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能作为其免责事由;

3)、被申请人违约行为的形态。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是实际违约,债务履行期届止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也就是说,一旦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无须经债权人催告,即构成违约,此即所谓的“期限代人催告规则”。

2、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形态和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1)、违约责任形态,是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本案被申请人人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①实际履行(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增加价款或者报酬);③赔偿损失。

2)、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指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依照另一方的请求,根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责任。在外观上,实际履行的内容依然是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但本质上,违约方承担的实际履行义务,仍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3)、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本案申请人根据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对金钱债务(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被申请人未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申请人就有权请求其实际履行。换言之,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请求被申请人对金钱债务承担实际履行责任,不受合同法第110条的限制。

3、被申请人巨野··航运运输有限公司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可以和其他任何一种违约责任方式并用。

违约损害赔偿,分为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允许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没有约定损害赔偿的,则适用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法定损害赔偿。

1)、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违约行为;②非违约方受有损失;③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没有免责事由。

2)、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适用完全赔偿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第一,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指因被申请人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船舶受腐蚀的损失);第二,申请人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指申请人的航次损失/利润损失。这一损失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即根据一般的交易惯例、市场情况等因素,申请人具有实现可得利益的现实基础和充分条件。

由此看来,延期费和延期损失(违约的损害赔偿),是既可以约定也可以法定的补偿金,为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本案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故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卸货的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依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应当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实在难以让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王某某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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