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船舶挂靠单位被诉货运合同纠纷案·代理意见
满忠琪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479人
山东-济宁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微山县··航运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满忠琪律师作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分析案情,结合法庭调查等庭审情况,现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为盼:

一、本案微山县··航运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不适格,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被告王某的船舶挂靠在··公司营运,在王某与原告巨野··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时,微山··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王某也没有以微山··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当然不承担合同责任,即··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赔偿责任;

2、原告所述出租车挂靠营运与本案王某的船舶挂靠关系不同。出租车挂靠,在出租车的车门上明确标有:“**出租车公司”字样,出租车与乘客所签订的客运事实合同是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载客,发生交通事故是侵权法律关系,出租车公司必然承担责任。而本案船舶挂靠人王某以自己名义与巨野··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不是以微山··公司的名义签订,且本案是合同纠纷,不是侵权纠纷,因此,微山··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微山··公司不承担运输合同项下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就是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合同效力。其一,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其二,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1、从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来看,本案运输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王某与巨野··公司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巨野··公司向另一方王某基于运输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微山··公司提出请求或者违约之诉;

2、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来看,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本案运输合同当事人王某与巨野··公司既没有在合同中为第三人微山··公司设定权利,就履行合同义务本身而言,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微山··公司不负担任何义务,也就更谈不上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从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来看,合同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运输合同而言,合同责任与合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合同责任以合同义务为存在前提,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以,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微山··公司不负合同责任。

综上,原告要求微山··公司违约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显然诉讼主体错误。为此,建议巨野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代理人:满忠琪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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