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关于租船合同纠纷案件·违约责任·代理词
满忠琪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479人
山东-济宁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满某某的委托,指派满忠琪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庭前,认真分析案情,参加了法庭调查等庭审活动,现依照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诚望合议时采信:

原告与被告之间船舶租赁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067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船协议并约定租金、该船舶由被告占有、使用、收益和负责船员工资、维修油漆等管理实务;201259日又约定年租金80000元,2013712日租期届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给付租金和返还船舶等合同义务,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及期限利益。原告的诉求于理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二、被告所述本案7381号船舶,已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张某管理不当致损,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第一、本案是合同纠纷,不是侵权纠纷,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原告有权选择追究被告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本案原告选择了违约责任之诉,保留对第三人张久明的侵权责任之诉;

第三、被告丁某转租时,没有经过原告满某某同意,因此被告存在重大过错;

第四、被告没有尽到承租人善意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存在管理过错。

三、被告的管理过错,致使船舶受损,因此应该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实际构成违约,为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被告丁某没有经过原告满某某同意擅自转租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及期限利益,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把其占有下的7381#船舶转租给第三人张某的行为,原告并不知情,张某使用不当致使船舶损坏,被告丁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与第三人张某的纠纷与本案无关。因此,原告起诉丁某合法有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及期限利益,受到损失,是被告丁某违反合同义务所致,原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等规定,诉之法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请。


礼!



代理人:满忠琪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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