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关于银行保证金纠纷案件·非诉代理意见
满忠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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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479人
山东-济宁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关于满某与··银行保证金纠纷案件

代理意见

山东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接受满某的委托,指派满忠琪律师担任他的代理人,关于满某与··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保证金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恳请省银监局领导调查时参考:

一、银行防范风险无可质疑,但是,本案其发放贷款的流程确实有违规操作的事实,显然,银行存在过错,保证金应当退还。

第一、银行审慎经营,防范风险,发放贷款业务,具有严格的流程,在客户没有交清相关手续费用,完全可以拒绝发放贷款,实在没有必要从客户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

第二、银行规避风险,存在要求客户提供多种担保方式的行为:①财产抵押担保;②权利担保;③保证担保;④保证金担保。这种转嫁风险、重复担保的行为,无疑让客户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

第三、银行预先划扣相关费用后,为客户购买了保险(财产险和人身险)并没有向客户出示保险单等权利凭证,作为权利质押担保在借款合同上没有显现,客户有理由怀疑:银行实施欺诈行为;

第四、银行承诺:客户偿清借款本息后,一定退还保证金。在客户无违约的情况下,偿清借款曾多次要求退回保证金,皆遭拒绝;更甚的是有银行从业人员对客户说,帮你们贷款的忙了,你们还要保证金干吗?真是岂有此理!

第五、客户根本没有与民安保险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也从来没与民安保险公司的人员接触过,相关费用均是银行客户经理(业务人员)扣除后,简单口头告知。客户急切想拿到贷款,无奈的情况下接受了实际贷款金额,这不是乘人之危和强人所难吗?

第六、银行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相关费用后,补正了贷款的手续等形式要件,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强制捆绑和不正当搭售行为,实际上,给客户造成了消极利益的损失(不应当减少的损失,而减少了)。

二、银行··安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恶意串通实施欺诈行为,损害了本案客户的利益。

1、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反担保协议;

2、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也没有签订保险合同;

3、包括保证金、保险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客户认为是银行从业人员违规内幕操作,客户并不知情。

三、保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在主合同履行完毕,银行仍就有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也就是银行有义务返还保证金。

银行辩称:保证金是··保险公司收取的或称··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有反担保协议,与银行无关。显然,是银行在推卸责任。客户从来没有见到过··保险公司的人员,怎么签订反担保协议?而且银行把包括保证金在内的相关费用扣除后,才告知保证金、保险费的情况,是银行的事后行为。

既然银行承诺:保证金一定退还,又是预先扣除的费用。因此,银行应当履行后合同义务,向客户返还保证金。

客户表示:保留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保留要求有权机关审查贷款本息计算方法、方式及其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的权利。

为此,代理人建议:省银监局展开调查并责令银行退还保证金,化解矛盾,在银行系统内部解决纠纷比较妥当。

礼!

代理人:满忠琪

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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