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侓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商贸(中国)有限公司终止或解除与原告赵某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违法。
1、原告与被告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
2、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法定医疗期内,被告··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终止或解除;
3、被告··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是单方法侓行为,一经作出并送达即生效,被告事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也不能改变其违法的事实。
二、被告··商贸(中国)有限公司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第47条的规定,应当向原告赵某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43704元(5463元/月﹡8个月=43704元)。
三、被告··商贸﹙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参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94﹞479号第2条、第3条第2项、﹤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的规定,本案被告··公司应向原告赵某支付医疗补助费32778元﹙5463元/月﹡6个月=32778元)。
四、被告··商贸﹙中国)有限公司支付8天法定年休假3倍的工资:依照··商贸﹙中国)有限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相关规定,原告可享受8天法定年休假,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103元﹙62400元/年\365天﹡8天﹡3倍=4103元)。
五、被告··商贸﹙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法定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7376.28元。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本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病假工资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被告··公司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原告的诉请于理于法有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代理人:满忠琪
二零一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