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涉嫌抢劫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
满忠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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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479人
山东-济宁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辩护意见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委托指派满忠琪律师作为A男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材料,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采信:

一、关于证据部分的分析

1、生效的刑事判决书:⑴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⑵对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只是量刑的情节,而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依据,任何人都无权说:“凡是犯过罪的人,就必然会再犯罪”。有罪推定已为我国刑法所不齿,我们应该坚守无罪推定的思想。因此,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与本案定罪没有相关性。

2、勘验检查笔录:⑴是间接证据,但不能作为推定有罪的依据;⑵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抢劫是否发生不具有相关性。

3、辨认笔录:不是法定的证据种类,实质上是被害人陈述的补充,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界定犯罪嫌疑人的辅助手段和方法。

4、鉴定意见:⑴血迹鉴定:不能作为推定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有罪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⑵项链鉴定:①发票形式不合法,客户名称、地址栏空缺,不能证明是被害人B女所有或购买该项链;发票内容不真实,所记载的项链,无实物,不排除受害人转借他人发票的可能性;②由于鉴定材料的来源瑕疵,又无实物相印证,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⑶烟头鉴定:①该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为租房到过被害人害人的家里,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抢劫行为;②该证据是间接证据,而非有罪证据。

5、证人证言:⑴证人资格有异议,什么是证人?亲眼看到或者亲耳听到案件事实经过的人。本案···、···二人根本没有经历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而是事后所闻。因此,···、···二人不具有证人的法律地位;⑵证言的内容不真实,···、···二人当场既没有耳闻,也没有目睹案件事实的经过,这样的人所作的证言根本就不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⑶该证言内容实质上是案发后受害人的事后转述,“可能”、“记不清”等词语较多,而且参杂了个人感情色彩和主观臆测,不具有客观性;⑷···、···二人是婆媳关系,与被害人是邻居关系,而且从作证的时间上来看(2013.9.29作证),证人之间以及证人与受害人之间完全有时间、有条件相互串通、蓄意打击报复和恶意陷害被告人,因此不能合理排除···、···二人根据个人好恶故意作伪证的可能性;⑸辩护人已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根据证据效力规则,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6、被害人陈述:⑴是间接证据,被害人说“男青年抢了项链”,没有具体指明到底是谁抢了项链,只有与辨认相结合,才能说明谁干了什么事。因此,本案被害人陈述是间接证据;⑵按照普通人的观点,作为一个正常理智的人,在抢劫事件发生后,应该及时报警,以便实施有效抓捕,201110810点左右案发,一直到1151分才报警,这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逻辑,一般人认为这与常理相悖!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①被害人的项链是否真的被抢劫?②是否存在被害人借机蓄意打击报复,恶意陷害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

7、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⑴直接证据的标准是什么人做了或者没做什么事。本案犯罪嫌疑人说自己没有抢项链,因此,是直接证据;⑵该证据是无罪证据,犯罪嫌疑人没有抢项链。

8、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最有力的保障: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请求法庭当庭播放,有理由怀疑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存在程序违法或瑕疵(三次讯问的时间、地点及办案人员与提讯证上不一致),程序违法或不正义将导致结果的不公正,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将是人生灾难性的打击。

9、本案中的关键证据:赃物(项链)、凶器(刀子)等重要物证没有随案移送,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证明体系。

二、通过上述分析意见总结如下三点

第一,拎出本案控诉有罪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是有罪证据,而且是间接证据,其他间接证据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不能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唯一结论;

第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为无罪证据,而且是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

第三,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法律意义在于:根据证据效力规则,直接证据的效力优于或大于间接证据的效力,也就是说本案证明无罪的证据效力大于或优于证明有罪的证据效力。

三、本案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而且是直接证据、无罪证据,根本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再说本案有罪证据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确实充分的程度。

鉴于以上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建议贵院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犯罪嫌疑人A男犯抢劫罪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礼!

辩护人:满忠琪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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