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关于抢劫案件无罪的法律分析·辩护词
满忠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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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479人
山东-济宁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A男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抢劫案被告人A男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认真分析案情,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我认为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的分析
1A男于2011年曾两次去某村租赁房子,第一次,在房东门口打电话联系房子时,一女房东在院中问A男是不是租房子,A男说租房,就到房东家中看房子,当时与房东交谈并支付了50元定金,因房子没收拾好,房东告诉A男过两天再来;第二次去时,A男与房东谈租期及租金存在较大分歧,发生争吵、辱骂、互殴,房东随手拿了一把水果刀,A男夺刀时,划破了房东的手,后来,A男害怕(因故意伤害罪判三缓三刚出来),就从房东家跑走了,当时发现院门外有人观看。
2B女陈述:2011106日,一男青年去她家问租房子,B女说不租,收拾了给有年纪的住;107日,男青年没去,108日,男青年又去她家问租不租房,B女告知不租,男青年说洗洗手,B女让他去室内洗,男青年从洗手间出来后,拿出水果刀让B女交出项链,男青年拿到项链就跑了…。
3、从以上情况来看,第一,A男供述与B女陈述或真或假存在矛盾和偏差;第二,B女的项链被抢存在事实不明的状态。
二、本案相关控诉证据均是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也不能够得出A男实施抢劫行为的唯一结论。
1、从五次会见的情况来看,被告人一直到现在都坚持称自己无罪,根本没有抢劫;如果仅凭B女的陈述和辨认等片面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抢劫行为,确实不够充分,显然是强人所难;
2、由此看来,本案无非是一对一证据,其他间接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也存在着诸多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本案各证据之间不具有内在联系,没有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而且不能合理排除矛盾。因此,不能够作为定罪的根据。即本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很显然不能得出:A男有罪的唯一结论。
三、抢劫罪定义和主观要件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何为直接故意呢?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只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统一才构成直接故意。
四、A男行为性质的分析
1A男没有抢劫的直接故意,阻却抢劫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从抢劫罪的定义上来看,构成抢劫罪:第一,要知道实施的行为是抢劫;第二,要有劫取财物的目的,并且希望抢劫的后果发生。但是,A男没有这样的直接故意,我们不能说A男去租房与房东发生争执,在他的意识里就存在必然想实施抢劫行为?更何况,A男明确表示自己是去租房。显然,A男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意图和目的。
2A男没有抢劫的客观行为,阻却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A男与房东因租期及租金发生争执,在夺刀的过程中致房东的手轻微伤,A男并没有对房东实施威胁,强行将房东的项链抢走的行为(B女述称,自己解下项链给了男青年,其真实性有待补强,也不排除B女虚假陈述的可能性)。
3、从抢劫罪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分析,A男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和疑罪从无的原则,站在公正的立场,从保障人权的高度出发,A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此,基于以上情节和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够证明被告人A男有罪或者说控诉方的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要求,故起诉的罪名不能成立,建议··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A男无罪。



礼!

辩护人:满忠琪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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