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书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本人因与王**、杨*、郭**发生纠纷,向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斗门派出所报案,现王**、杨*被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郭**已被取保候审。 事后,嫌疑人王**、杨*、郭**春的家人非常重视,于2013年12月8日替上述嫌疑人向本人赔偿了损失人民币35000元,并诚恳向本人道歉和表示悔意。本人认为上述嫌疑人悔过表现很好,且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嫌疑人王**、杨*、郭**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贵院给予嫌疑人王**、杨*、郭**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谅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