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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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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03-31

浅析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及其法律政策

摘要:自由主义是现代企业公司法的灵魂。现代公司法确立了自由主义的原则,对现代公司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但我国当前公司法规定的自由主义原则表现出强烈的行政干预,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这个经济组织的发展活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为了充分发挥公司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及其法律政策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根据我国公司法运行实施的具体实际,分析了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原则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建立合理的自由主义原则已成为我国公司法建设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公司法;自由主义;法律政策

一、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分析

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原则体现了公司法的控制原理和相应的立法原则。公司法所谓的自由主义原则,是指公司成立自治管理,建立了由股东决定交易原则的方法。所谓企业的法律原则,是指在公司法中,公司管理层采取法律或行政干预的途径,依据法律或政府规定所实施的经营原则。可以说,这两种立法依据是相反的。公司法的自由主义体现着公司成立经营过程中的自由,其中公司成立自由,是指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公司不需要大量的元素,只要具备相应的元素就可以成立公司,也就是说公司的成立不受发起人或股东按照资本、名额的限制,只要资助公司签署了成立文件,一般是指公司章程以及投标有关部门的相关协议,就可以成立公司。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公司法对公司建立的态度是不同的,甚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的同一个国家,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建立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然而,公司成立之演变过程,总体上是从对自由主义的控制发展,并揭示了其发展趋势。针对公司法的自由主义,现代公司法则放弃了公司设立的规制理论,建立了公司设立的自由主义原则。

在公司法实施的早期阶段,公司人格缺陷是常见的现象,存在过多的对典型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性能的限制,如对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以及对公司担保能力和投资能力的限制等,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活力。公司法的自由主义是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体现,对于提高企业发展活力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企业运行管理过程中,针对企业自由主义往往还会涉及到企业的贸易自由主义。公司贸易自由化,是指公司法对企业交易无限制或限制较少的规定或行为体现。在交易过程中,公司盈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股东利润分红所得的利润,另一种是贸易公司或者公司的股权交易所得利润。传统公司法对公司股权交易有着极其严格的限制,对于社会资本的限制太多,而忽视了个人或企业的发展活力,以及忽略了公司的利润目标,显然这种行为是本末倒置的。公司贸易自由主义需要适合本公司的发展宗旨,依据公司的性质进一步体现出现代公司的法律认可和尊重。

二、公司法自由主义的相关法律政策

(一)公司人格自由方面

早期的公司法对于公司人格的限制较大,但是随着法律的发展对于公司人格的限制逐渐减少。可以说,公司法的现代化程度越高,对于公司的个性解放更彻底。我国的公司法原则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法的高水平原则是比较现代化的,极大地促进了公司人格的转变。针对公司人格的自由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经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司的发展,这就要求公司需要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自己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政策,并逐步放宽适用越权原则。基于此,新《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而旧《公司法》第十二条对公司的投资限制表达过于偏重理论知识。同时,公司人格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注册资本的担保功能,也会提高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操作能力,并不代表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增加,但公司整体的资产状况对物业公司的责任有着更大的影响。当然该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操作能力也并不代表公司承担财产责任,因此,公司资产的重要性需要保持安全,才能确保公司资产的稳定,这也是保证公司的债权人和贸易伙伴利益的有效手段。因此,公司资产的重要性在公司人格自由方面的表现需要时刻保持公司资产的稳定和安全,这也是保证公司债权人和贸易伙伴的利益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之一。为了鼓励公司开展招商引资活动,新《公司法》将扩大了公司人格自由的范围,删除和公司财产独立矛盾,进一步理顺企业产权关系,确保符合条件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进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公司财产独立性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公司独立人格的自由。

(二)公司设立自由方面

公司设立的法律和政策的演变揭示了公司法的自由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早期的企业发展存在许多特许经营的障碍,而现代公司发展的相关法律已经放弃了政府对于企业发展的直接干预,同时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也是遵循非常自由的规则来进行。旧《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的要求是相当严格的,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所以新《公司法》鼓励投资,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消除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诸多障碍。

首先,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让资金问题不再成为公司成立的障碍,这将帮助中小企业与市场的建立,创造一个更好的组合,以便加强风险投资和形成良好的工程条件。其次,新《公司法》放松对设立联合股份公司的管制。旧《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规定,要求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一限制对于股份公司设立的门槛提高了很多的建设成本,违背市场经济规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资本的合理利用,甚至还容易导致许多腐败和寻租现象的发生。因此,新《公司法》设立的股份制公司取消了审批规定。第三,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设立实现更多的自由化。旧《公司法》规定,除了国有公司,不允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从实际企业发展状况来看,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也是难以禁止。基于上述情况,新《公司法》允许一人出资成立公司,对于成立公司的效益,新公司法也降低了公司登记的审批事项,提高了相关手续办理的效率,为公司成立加快了进度。

(三)公司资本自由方面

传统公司法为了平衡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因为股东有限责任而受到损害,公司法立法的目的是事先确定资本,保持自由主义原则的不变。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信用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一方面资本信用本身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简单的资本没有成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伞;另一方面,公司不能重复发生偿还债务的情况,并且债权人没有保证,增加了经济风险,甚至会导致债权人遭受巨大的损失。更为重要的变化是在股东立法模式的根本转变,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进而取代全面上市规则,这样不仅扩展股东的出资,并使得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呈现最大化,满足公司生产和管理的需要。

新《公司法》在股份公司的多元化类型分析中,确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这是契约自由精神的体现,有利于股东投资成立的预期,能更好地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和促进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新《公司法》删除了原有的一些规定,重新评定了外国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应,除了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由国务院规定,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然而,属于公司自主经营的外国投资公司,则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并没有列出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比例的限制。此外,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允许公司投资于其他非公司企业。基于这样的考虑,新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投资,但对其他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资本投资的企业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治理自由方面

在公司独立运作过程中,公司管理模式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不同企业的管理应该有不同的模式。公司治理的自由是企业自主管理实现良好约束的前提,并可能导致企业失去竞争力,最终将被市场淘汰。因此,公司法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治理理论的自由最大化,也会减少对公司治理的干预强。随着新的《公司法》权利适用公司治理规定,公司章程的广泛选择,促进公司自治管理不断实现自由扩张。允许公司及其股东进行个性化设计公司章程,同时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安排自由还表现在立法态度行使表决权和股东的分红方面。旧《公司法》要求严格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股利分配。同时结合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做法,依据股东投票章程对公司的股东投票进行科学合理决定,而不是根据自愿投资比例来确定分红的合法性,这样可以避免造成不同的理解,防止股东的出资受到严重损害预计和符合契约自由的精神。新《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以及倡导性规范的规定,需要结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按照公司基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同意的情况下,一一人一票投票来进行决定分红,这无疑将提高灵活性和公司治理的自由。此外,新《公司法》需要具有条件的公司合理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设立不具有普遍性,更能体现公司治理的自由性。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的建议措施

(一)加强公司立法理论研究

为加强公司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做好公司立法的理论准备工作,结合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最新的公司法和其他相关公司法律法规,以避免公司法律的不明确,不科学,合理考虑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原则,结合具体发展实际,加强对公司法立法的理论研究,来推动公司法的科学有效实施,比如股票的性质,股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公司治理权利性质,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和实施方法,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同时,也应该学习国外的相关公司法理论研究成果,特别是立法的理论,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现状,依据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合理加强公司法立法理论研究。

(二)完善公司种类体系

公司并入法定公司的范畴,对于公司种类需要结合公司的规模和发展现状进行合理确定,虽然针对公司种类的分类在公司法研究的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但是从理论上讲企业公司是一种人类社会的生产组织在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之后,所形成的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工具和手段,对于具体的形式选择需要结合区分公司类型的根本原因,这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社会财富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这也就必然带来投资组织形式多样化的需求,所以,如何区分企业种类和类型,需要按照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的具体情况,《公司法》作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规范,应该提供足够的、方便的法定公司和投资需求情况,提供足够的工具和手段,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从世界各国公司发展的具体实践经验来看,尤其是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实践和发展趋势,他们一般采取两种公司形式,甚至有一些国家,如法国和日本也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无限责任公司。虽然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做法,但在这两种公司形式的立法过程中,需要明确彼此的定义这也应该是公司法进一步提高法律效用的体现。

(三)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需要结合公司具体的法定资本制,逐步建立授权资本制。其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的成立,总资本虽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能全额认购,只有一小部分进行认购和支付,仅在有限责任公司坚持法定资本制,所以从这一层面上而言,有限责任公司是授权资本制。相对法定资本制度的刚性,授权资本制更有利于建立股份制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因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互适应,应逐步完善公司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管理。具体地说,按照《公司法》明确规定,除了基本的问题涉及到股东的切身利益和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执行董事会的一切权力,公司治理将其授权按照具体的职责进行履行,同时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要适当限制董事会的权力,大大提高管理水平和促进企业的能力的提高,并把社会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结语

对于公司治理过程中的自由主义,公司治理的自由主义是指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通过自我管理,依据公司法律而没有做出任何强制性治理或限制性规定措施或行为。传统公司法容易干涉到公司治理模式,旧的公司法在公司管理上的干扰容易导致公司治理模式简单,缺乏灵活性,甚至致使企业丧失发展竞争力。而现代公司法对于传统公司法的缺陷已经进行了较好的完善,现代公司法对于企业自由主义已经充分意识到曾经的干扰,需要实现公司治理的自由主义,尽量减少企业治理的介入。为此,为了充分确保公司法的自由主义,需要明确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严格履行董事会的义务和职责,加强公司管理组织功能的实现,科学界定相关行为的法律地位,加强对公司日常管理的有效监管,进而不仅可以进行有效的公司管理行为,还可以避免外界不必要的干扰对公司日常事务的影响,才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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