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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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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的起诉和受理
更新时间:2015-03-31
《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起诉和受理问题,具体来说:
第一,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第二,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第三,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五,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08年2月4日)在物权纠纷部分案由没有单独规定征收补偿类纠纷,而是在债权部分案由第7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列了一个第四级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相关规定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8月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 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函》( (2007]民立他字第54号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沈阳金法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地区管理委员会、沈阳土地储备中心长白分中心拆迁安置土地补偿费纠纷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因此原审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认定在双方未达成土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条件,应予受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沈阳金法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地区管理委员会、沈阳土地储备中心长白分中心拆迁安置土地补偿费纠纷是否受理的请示»,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 9号批复《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适用问题。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是就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的,就协议内容的判断属于合同解释问题,不属于未达成协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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