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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和司法救济途径
满忠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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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浅析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和司法救济途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是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起点和基础,弥补了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不足,兼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促进单位安全生产,从而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发展。工伤认定是指有权机关依照当事人或者第三方的申请,对伤亡职工是否符合工伤的法律构成条件所作出的确认行为。这种工伤认定的确认行为主要坚持了以行政确认为主和司法确认为辅的原则,从程序正义的立场最大限度地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主要包括两类:其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用人单位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同时将用人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只有特殊情况下,经报有权机关同意,才可以延长申报时间。其二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是受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受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主要实行书面审查,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本人申请都要提供真实全面有效的材料,以便于有权机关准确及时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工伤认定申请表。该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性质、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种、事故时间、伤害部位、事故经过、事故单位意见、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的意见、主管部门的意见、工伤认定机构的意见等事项。

2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虽然各类公司企业基本上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但是现实中仍旧存在部分企业、个体工商户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实属强人所难!为了使职工维护权益不受影响,可以把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资单(条、表)、工友或同事的书面证言等作为申请依据。

3医院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鉴定证明。在进行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必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

除了上述证明材料外,根据工伤事故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补交以下材料:①交通事故伤害/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②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③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机关裁定书;④复原专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⑤身份情况的证明材料,单位申报的,提交受伤人员的身份证明;亲属代为申请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委托证明等。

三、工伤认定的有权机关

有权作出工伤认定的机关是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第一,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行为,需要由有关的行政部门负责,在我国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事工伤保险的具体事务管理的单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的权力赋予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工伤认定的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必须恪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权力、时限、程序,严格依法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为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伤认定的司法救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法定的工伤认定机构,其在法定的60日内不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或者作出不是工伤认定的决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直接作出工伤事故的认定。由此看来,受伤职工享受工伤赔偿是一项权利,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未在一年的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而自然消灭权利,劳动者一方在一年以后申请的,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而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工伤赔偿的诉求。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期限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显然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是倾向于受伤职工的利益保护,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公平、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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