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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靓华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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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大常委会接受和处理群众的申诉
更新时间:2015-03-24
申诉是指人民群众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人大、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或者检察院等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这也是人民群众表达对政府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意见、建议的一种具体形式。本文所论述的申诉仅指人大常委会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案件,向人大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一、受理申诉案件是人大常委会的职责
申诉是指人民群众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其中诉讼上的申诉是指人民群众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而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人民群众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申诉是人民群众表达对政府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意见、建议的一种具体形式。其中,案件申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体系的相关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的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或者向人大、政府有关部门、法院或者检察院等国家的有关机关提出的申诉。
人大负有监督司法的职责,当人民群众认为法律不公,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时,也可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申诉。受理群众的案件申诉也是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是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桥梁。主要是通过监督、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启动内部监督程序。人大代表应当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于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结的案件的上诉或者申诉,或者要求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促使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二、在处理申诉案件上人大常委会存在着不足
但是目前,由于申诉案件常常被作为一般的信访案件处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以“踢皮球”的方式来应付申诉人,使得申诉人容易被边缘化或者是虚无化,许多申诉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有哪些,申诉人也就沦为申诉案件的客体而难以主张其合法权利,申诉人已然属于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受理群众申诉的工作离宪法、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差距,还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首先,对受理的案件办理的力度和深度还不够,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督办机制。其次,有关的法规和制度还不健全。人大常委会受理群众申诉的范围、处理的办法、监督的方式、承办单位的职责、来信来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没有必要的法规来予以规范和制约。再次,人大接受申诉的工作网络没有完全形成。申诉工作的基础在基层,人大接受申诉的工作网络不健全,增加了重复申诉和越级申诉。最后,有关办事机构为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申诉工作提供服务还需进一步加强。此外,人大代表的工作思想观念,如那种认为人大是“二线”,缺少关注,缺少监督,工作效率如何都无所谓;认为人大工作只不过是走过场、走形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认为人大工作都有固定的模式和方法,凭经验就能办事等都应当改进。
现如今,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受理申诉工作不断面临新的情况和问题,人大常委会在受理申诉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在接受和处理人民申诉的工作还有待加强。因此,要做到切实处理好人民群众的申诉问题,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就要依法办事,就要不断拓宽申诉的途径和形式,就要让人民群众参与其中,让人民群众监督处理申诉案件的过程,让律师在其中指引、监督。对此,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水平,确保这项工作和其他监督工作一起得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对人大常委会接受和处理申诉案件提几点建议
为此,仅对人大常委会接受和处理群众申诉案件的问题上提几点建议:
(一)、在人大常委会接受群众申诉的路径上:
1、把受理人民群众申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人大常委会应将接受申诉案件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任会议研究申诉案件监督工作,听取有关部门对申诉案件接受和处理的工作汇报,对重要申诉个案进行了研究,并与有关司法机关组成调查组,对个案进行调查。听取调查组和有关司法机关对重大申诉案件调查、督办和处理情况的汇报。实施主任会议成员定期轮流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拓宽受理人民群众申诉的渠道,使人大常委会能够更加直接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建章立制,使受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从而保证受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一是对人大常委会受理的群众申诉案件中,属于司法机关办理的,应当实行监督的案件,在范围、程序、处理的形式等方面都作出具体的规定,为人大受理群众申诉,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法律保障。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各专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受理群众申诉的工作职责,规范处理的工作程序。三是建立常委会办公厅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机关内部和“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受理申诉工作的协调分工。四是建立、健全和完善接访、立案、交办、督办、回告、归档等一系列内部配套工作制度。
3、组建专业代表小组,深入开展调查工作,组织代表走访,了解申诉内容的实际情况,反映事情的本来面目。健全组织网络,申诉工作的基础在就基层,因此,在各街道建立工作委员会,作为人大的派出机构,配备联络员,将人大组织网络延伸到区、街道、村,从而更加贴近群众,更好地开展工作,同时也可以大大降低重复申诉和越级申诉的情况。
4、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集中民智和民意。通过召开各类座谈会等形式来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以此为据,认真分析,反复论证修改人大常委会接受申诉案件的路径和形式的创新意见,力求建立符合实际、便民利民的制度,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新的制度实施以后,还要跟踪问效,组成督查组,由常委会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查实情,求实效,确保新的举措落实到位。
(二)、在人大常委会处理群众申诉的形式上:
1、对申诉案件,要根据人民群众反映的情况和社会关注程度,分类处理,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重点督办,讲求实效。对一般性的申诉控告案件,以委员会便函的形式直接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关心的、社会影响较大的申诉案件,以委员会公函的形式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根据情况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报告办理情况或结果;对全国人大、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批办的以及其他方面反映的具有典型性和广泛社会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申诉案件,实施重点督办,另外,还可以采用要求有关单位书面说明情况、作专题专案汇报、组织听证、论证等形式,督促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严格依法处理。
2、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办法,向有关部门转办,立案交办重要申诉案件。对已结案或者有关部门已报告办理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纠正或改判,协调、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此外,还应确立重要申诉案件进行催促督办的制度,检查落实。通过该工作,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积极作用都有重大意义。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通过走访申诉人,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与有关部门联系,对能化解的申诉案件,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对诉讼程序已经走完而诉求又存在一定道理的申诉人,积极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当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联系,共同做好说服化解工作;对诉求不合法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加强说服教育的同时,争取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求助机制,积极采取行政救济、社会援助、亲情帮扶等方法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
4、定期召开公民代表座谈会,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加大公开力度,积极推进阳光办案工程,通过公共信息网等形式,将人大常委会处理申诉的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不断强化人大常委会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拓展监督领域,完善监督方式。还可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舆论导向作用,建设门户网站,开设论坛等形式,接受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5、积极开展人大常委会处理申诉案件的工作评议活动。申诉群众听取人大代表的汇报并进行评议、投票测评等措施进行监督,以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准,通过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评议,推动人大代表更好地为民服务。
6、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等。以此让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贴近群众,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掌握真实情况。
7、律师应参与到申诉案件中去。申诉人作为弱势的一方,有律师参与申诉案件,帮助申诉人实现宪法和诉讼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可以加强申诉人的主体地位;保持诉讼结构的平衡,促进申诉案件诉讼结构的平衡;加深申诉人对法律和司法制度、法院法律裁判的理解,减少无理申诉、反复申诉的情况,使合法申诉有序开展;此外还能提醒司法人员按法定程序办案,减少权力的滥用与腐败的孳生,给司法人员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综上所述,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加强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是人大常委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通过建立申诉接待制度,加强代表与群众联系,积极热情接待群众的申诉问题,了解他们的诉求。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做好登记,逐步完善民情接待的反馈机制,提高问题解决效率,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这是一个向群众宣传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解答群众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结合案情,以案说法,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窗口和渠道。同时,这项工作作为开展司法工作的重要渠道,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全面做好人民群众申诉工作,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对树立人大权威,促进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国家的政治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能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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